新《公司法》将实施,创业公司CFO要关注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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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名民营创业公司CFO视角

分享最值得关注的新《公司法》变化

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启发

202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经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公司法共十五章、二百六十六条,较之现行公司法实际增减、修改超过四分之一,无论是在体例上,还是在股东出资责任与权益保护、公司资本制度、公司治理制度、公司决议效力、公司登记、公司债券等规定方面,均有较大变化。

公司法主要涉及规范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种公司类型,以及协调解决公司、股东、管理者(董监高)、债权人、职工等多元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

01

财务总监CFO的定位

及公司财务制度

毫无疑问,财务负责人(CFO)属于法定“高管”。

新《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CFO根据股东会(或类似机构)授权全面负责财务管理工作,对公司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对公司所有财务数据、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具体职位名称可能是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副总经理等。

新《公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行使职权包括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财务负责人虽然最终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但是前置程序是根据总经理提名,也就是说,没有得到总经理支持,就不可能担任CFO。实务中,CFO想要顺利开展工作,最核心的是一定要取得公司CEO的信任和支持。

因此,对于CFO而言,向上管理能力是核心竞争力。

新《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新《公司法》第六十七条: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属于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职权。

老K提示,不要在财务总监岗位职责里面,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因为财务会计制度属于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制定责任属于董事会。

当然,现实中,通常是CFO负责草拟财务会计制度,经董事会最终表决生效。

公司建立规范有效的财务内控制度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公司存在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将触发所谓的‘人格否认条款’”。

公司之间,公司和股东之间业务混同、人员混同、财务混同,公司将失去“有限责任”保护,有限责任成了连带责任。

02

忠诚和勤勉义务

CFO是一种职权,更是一种义务和责任。

与2018年版《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明确了忠实和勤勉义务的具体内容,即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实务中,公司通常在公司章程、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等资料中进行详细约定,因职责范围不同,导致每家公司CFO的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内容可能具有差异性。

应特别注意的是,CFO在关联交易、管理报酬、公司机会、同业竞争等方面,尽量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的冲突,即便冲突不可避免,也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同时,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要为公司最大利益考虑,更要结合财务、会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切实履行好合理注意的管理责任,否则一旦触及禁止性规定,将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特别是对于关联交易这块,2018年版《公司法》对未上市公司与董监高发生关联交易的限制较少,通常理解为不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即可,往往是在公司上市后才实质收紧。

而新《公司法》大幅加强了对董监高与公司之间关联交易的限制,主要包括:

(Ⅰ)将监事纳入关联交易规制主体;

(Ⅱ)扩大了关联交易的范围,不仅将董监高间接与公司从事的交易纳入关联交易范围,而且将董监高的近亲属、董监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与董监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之间的交易也纳入关联交易范围;

(Ⅲ)只要落入关联交易范围,就需要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且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

现行《公司法》下,仅上市公司存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要求。新《公司法》则将关联董事表决回避机制扩大适用至所有类型的公司,无论上市还是未上市,无论股份公司还是有限公司,只要董事会审议上文提到的关联交易、同业竞争、谋取公司商业机会事宜,关联董事均不得参与表决。

老K特别提示,依据《公司法》,关联交易等经过相关决议之后,还是可以操作的,但是从IPO的角度来说,上述行为还是需要尽量减少。

作为CFO,在处理可能存在风险的公司事务时,应保留所有相关的沟通记录和工作文件,这些证据在必要时可以证明财务总监的合规操作,以减少个人责任。

当然,我们也不能因为新《公司法》对于CFO的责任加重了,在开展工作时就畏手畏脚。特别是创业公司的CFO,一定要具备服务业务思维,积极主动支持公司的新管理模式、业务拓展和战略方向。同时,在公司需要财务团队提供意见时,避免过于保守,以免错失支持公司发展的机会。

03

维持公司资本充实的责任

从会计角度来看,股东投入为注册资金,计入实收资本科目,追加投资或者外部资本VC/PE溢价投资时,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科目。

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出资。

其中,以实物作为出资,需要关注用于出资的实物与企业经营的相关性、所有权转移、税收等问题。

新《公司法》在资本充实方面进行了多项重要调整和强化,以确保公司资本的充实和股东出资责任的落实,主要体现在:

(Ⅰ)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须在成立后五年内缴足;股份公司发起人股份须在成立前全额缴纳;

(Ⅱ)虽然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可以五年内缴足,但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Ⅲ)注册资本催缴制度: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的,董事会应向股东催缴,要求在不少于六十日的宽限期内缴纳出资;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出资的,公司可书面通知该股东丧失相应股权。

除了强调要及时足额出资到位,新《公司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如果CFO违反法律规定,在股东抽逃出资过程中予以协助负有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财务负责人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实务中,最简单粗暴的出资抽逃方式是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挂在长期应收款科目上;稍微有点技巧的,是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或者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等。

今后,违法分配利润造成公司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损失的,CFO同样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而且,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公司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否则,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实务中,公司不具备分配基础或未履行分配程序而向股东支付股利,通常表现为以下四种情形:

(Ⅰ)无利润而“分配”;

(Ⅱ)有利润,未作分配决议就将公司收入直接分给股东;

(Ⅲ)有利润,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就实施分配;

(Ⅳ)公司与股东之间订立不以“税后利润”为分配基础的定额股息或定额回报协议。

因此,老K特别强调:

1、公司只能向股东分配“税后利润”;

2、分配“税后利润”之前,必须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并提列法定盈余公积金;

3、公司可以自愿提取任意公积金;

4、“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通常应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5、公司如违反上述规则分配利润,股东应将违规分配的利润返还公司。

实践中发生过做出分配决议后,款项放在账上不分配导致请求进行利润分配的诉讼,因此,新《公司法》中明确要在决议后六个月内进行分配。

此外,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股东实缴比例进行分配,但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

这里明确是所有股东同意而不是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就能做出决议,因此必须是全体股东在章程里面约定或者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决议分配方式。

最后,新《公司法》取消了之前资本公积金不得弥补亏损的规定,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亏损后仍然不够的,可以使用资本公积金;公积金补亏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资补亏,此类减资可不用通知债权人。

04

提供相关财务资料的义务

新《公司法》对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利保护也有所加强,其中自然包括了公司最重要的财务信息的提供。

新《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及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还可以要求查阅公司及子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的或者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且公司同意的情况下,财务负责人有协助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的义务。

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作为公司CFO,要意识到财报是公司经营情况的反映,所以要熟悉经营情况,要明白公司业务落实到财务报表背后的经营逻辑;一个合规的CFO应当熟悉财报的重要数据,做到信手拈来,回答质询时的论述有理有据。

此外,新《公司法》扩大股东知情权范围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不受大股东滥用权利的侵害。

但是,实务中为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及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CFO可以协助创始人考虑采取如下方式适当限制小股东行使知情权:

1、在引入中小股东时关注其背景身份和入股目的;

2、在有合理理由认为股东的查阅行为存在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其行使知情权;

3、在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等文件中明确股东查阅、复制公司资料的条件和程序,限定查阅、复制的资料范围、次数、频率和特别要求(如相关敏感资料仅限于现场查阅),作出保密承诺,并规定相关的费用由该等股东承担;

4、交易合同、银行对账单等包含公司敏感商业信息的资料建议单独装订,而非装订在股东有权查阅的会计账簿中。

05

公司治理机构重大调整

1、公司内部机构设置

新《公司法》允许公司选择单层制治理模式,即只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

可在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不再设监事会或监事;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不设监事。

2、法定代表人选任

扩大法定代表人的选任范围,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3、经理职责和会议召开

经理不再具有法定职责,公司应在章程中明确经理的职责、权限范围以及对经理职权的监督和制约相关条款。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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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本战略顾问、CFO、全网10W+粉丝财经博主

复旦大学硕士研究生、律师职业资格/证券从业资格/财会、法律及管理复合背景

10年以上金融职场和创业经历

做过卖方,也做过买方,进过万人大央企打工,也带领过几人小公司创业

校对、图文 ︱ 晓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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