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明真相的群众[¥18.00] 借方丈宝地一用,请方丈和各位球友对以下附图中的文件内容,各抒己见。我先说下自己的看法:如果公司对某位员工不满意,又没正当理由辞退他(要赔不少钱,2N+1),又不想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要经济补偿N+1),于是对他进行调岗,整个不好的岗位给他(工资待遇不变),如果员工受不了自己走人,那是最好;如果员工不接受,就按图2中的4.2.7.2内容(红框所示),解除岗位聘用,领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样肯定年度的绩效评价不是B就是C了,再看4.2.8.4内容(黄框所示),两年或三年后就可以名正言顺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了。给经济补偿金?当然给,堂堂央企上市公司,不能违反劳动合同法。多少钱?最近一年的月度平均工资乘以服务年限啊(N+1),你领了两三年的最低工资(我当地是1410元),以10年工龄算,就是1410*10+1410=15510元,慷慨大方吧。但这样,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金这块的内容岂不是变相被废了?[跪了]@大苹果的飞飞 @昆山法律 @仓又加错-Leo @大灰狼律师 @享个豆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