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说得对,绿动这种会计处理方式,确实可以在内地的会计准则上找到支撑——《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通知财会〔2017〕7号》
奇点兄,其实你可以发现,虽然我说的是港股的财报,但是我引用的准则都是内地的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而在开曼群岛注册香港上市采用HKFRS的光大环境也是有这种会计处理。对应的摊销科目就是你说的‘未实现融资收益’。
所以我认为在对特许经营权的处理上,两者应该是趋同并且与IFRS一致的。这几天我也在翻找HKFRS原文件来印证我的想法,但是没有找到相应的段落。
内地上市的企业按道理也是可以这样进行会计处理的,但我目前只看到绿色动力这一家AH两地上市的企业是这样处理,所以我也很奇怪为何内地上市企业这样处理的几乎没有。
葱兄,我这个也只是一个抛砖引玉,对于港股会计处理,我自己也不能确定
因为“未实现融资收益”这个科目。是适用在大陆,一般的BOT项目(比如给政府整体承包并建设通讯工程等)中的用法。但是在香港市场,针对垃圾焚烧企业,就不知道是否还有这个科目了。
最终对于这种长期应收款对应的摊销科目,究竟是什么,可能还是需要根据你的研究,具体对照一下绿色动力的资产负债表才能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