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 Android转发:0回复:101喜欢:9
==《新国九条》第四部分 加大退市监管力度==
一、深化退市制度改革,加快形成应退尽退、及时出清的常态化退市格局。
(一)进一步严格强制退市标准。建立健全不同板块差异化的退市标准体系。
1、科学设置重大违法退市适用范围。
2、收紧财务类退市指标。
3、完善市值标准等交易类退市指标。
4、加大规范类退市实施力度。
(二)进一步畅通多元退市渠道。
二、完善吸收合并等政策规定:
(一)、鼓励引导头部公司立足主业加大对产业链上市公司的整合力度。进一步削减“壳”资源价值。
(二)、加强并购重组监管,强化主业相关性,严把注入资产质量关,加大对“借壳上市”的监管力度,精准打击各类违规“保壳”行为。
三、进一步强化退市监管。
(一)严格退市执行,严厉打击财务造假、操纵市场等恶意规避退市的违法行为。
(二)健全退市过程中的投资者赔偿救济机制,对重大违法退市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等要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024年这之后,如果惯于操作st票以及“借壳”预期票,就得开动脑筋、睁大眼睛做好选择了。$*ST美谷(SZ000615)$ $*ST天沃(SZ002564)$ $ST花王(SH603007)$

精彩讨论

xwhnr04-13 10:06

有些球友担心,$*ST美谷(SZ000615)$ 因2023年8月9日披露的“信披立案调查”事件,历时八个多月至今未果,能否经受住新规的考验呢?
昨晚发布的系列新规,目前处于公开征集意见建议的阶段。正式执行可能自2024年5月1日起。由于信披立案调查事项不能获取有价值的信息,以下谈谈个人浅见,供球友参考。
一、首先,依据现有公开信息,参考3月7日拙文《*st美谷:极端怪异走势引发的底线思维》,可以明确公司2023年年报发布后,摘星没有问题;按照原有规则、结合公司管理层近两月努力达成的事件,摘帽的可能性也很高。
其次,若美谷在新规实施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个人判断信披违法违规案件对公司申请摘帽不构成实质性影响(程序上可能更严格)。
再次,如果新规实施之前美谷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五一”节后立案已历时9个月,公司的摘帽申请有可能会被交易所“冷处理”以待ZJH处罚进展。
第四,无论何时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若其载明的违规违法事项不涉及财务造假,那么就不实质影响公司摘帽、公司也不会因新规被st。
二、深交所新规(征求意见稿):【第八节 其他风险警示
9.8.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八)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则第9.5.2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
此为新增情形。简单说就是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但又未达到“违法强制退市”的条件。公司若触及,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第三个交易日应该会被st。
三、深交所新规(征求意见稿):【9.8.8 上市公司因触及本规则第9.8.1条第八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一)公司已就行政处罚决定所涉事项对相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
(二)自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已满十二个月。
公司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时,已被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诉讼的,公司应当就投资者索赔事项充分计提预计负债,及时披露相关事项进展并提示风险。
在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期间,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结案通知书,显示未触及本规则第9.8.1条第八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公司股票于公告披露后停牌一个交易日,自复牌之日起,本所撤销对公司股票交易的其他风险警示。】
同为新增条款。公司撤销st包括两种情形:
1、极其特殊少见的情形:就《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经公司申辩陈述、ZJH在听证会后更正为公司不涉及财务造假,或者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公司提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最终被认定公司不构成财务造假。最终结论出来,公司第三个交易日应该可以撤销st。
2、公司财务造假无疑,撤销st那就要等够12个月,从ZJH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算。
$*ST天沃(SZ002564)$ $ST花王(SH603007)$

平稳的升值小勇气04-13 14:31

2023年10月16日深交所决定书,涉及的就是信披违规,主要是2022年报临时大额计提信达诉讼导致财报预告大幅波动不合规,由原1月份预告亏损1亿多至亏损15.8,且未提示风险警示,信报违规已作出行政处罚。2023年12月20日深交所对公司2020年与京汉纾困协议及信达收购11笔债权未完整提示风险发出监管函,2023年12月21日湖北监管局对上述2个信披不完整又及2021关联交易及关联方非径营性资金占用未披露发出行政监管决定,全是涉及信披违规,且目前非径营性资金占用已解决,2个监管机构调查都不涉及财务造假,证监会立案调查也以信披为由立案的,应该主要是信披方面问题了。

xwhnr04-13 13:38

如果年报发布时公司申请摘帽,常规情况交易所会有问询函,给美谷的回复时间大致在5月10日左右。
如果交易所在收到公司回复函后、审查除了信披立案未结因素外其他都符合摘帽条件,交易所有可能“冷处理”一段时间以待处罚结果(预计短期能出结果),也有可能同意摘帽(预计短期不能出结果)、若《处罚告知书》公告财务涉及造假再被st。
具体如何处理,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可循;何况新旧规则交替时期,ZJH和交易所事实上都会有大量工作要做,在摘星摘帽申请受理、审查和办结时限方面,至少今年的这个阶段,可能会有一些延后的灵活性。
以上只是大致推测,仅供参考。

xwhnr04-13 11:37

谢谢提醒,非常有道理。
本是后山人,偶做前堂客。如果这里让我心生厌恶,鄙人会随时撤离。

xwhnr04-12 21:20

主要是“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更严格,不过美谷2020年之后触及这条可能性几乎为0。
还有以“收到处罚告知书”为划断标准、而不考虑立案调查已经历的期限长短,这是不合理的;长期调查未结案,公众投资者有权质疑ZJH的工作效率。

全部讨论

有些球友担心,$*ST美谷(SZ000615)$ 因2023年8月9日披露的“信披立案调查”事件,历时八个多月至今未果,能否经受住新规的考验呢?
昨晚发布的系列新规,目前处于公开征集意见建议的阶段。正式执行可能自2024年5月1日起。由于信披立案调查事项不能获取有价值的信息,以下谈谈个人浅见,供球友参考。
一、首先,依据现有公开信息,参考3月7日拙文《*st美谷:极端怪异走势引发的底线思维》,可以明确公司2023年年报发布后,摘星没有问题;按照原有规则、结合公司管理层近两月努力达成的事件,摘帽的可能性也很高。
其次,若美谷在新规实施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个人判断信披违法违规案件对公司申请摘帽不构成实质性影响(程序上可能更严格)。
再次,如果新规实施之前美谷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五一”节后立案已历时9个月,公司的摘帽申请有可能会被交易所“冷处理”以待ZJH处罚进展。
第四,无论何时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若其载明的违规违法事项不涉及财务造假,那么就不实质影响公司摘帽、公司也不会因新规被st。
二、深交所新规(征求意见稿):【第八节 其他风险警示
9.8.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八)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则第9.5.2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
此为新增情形。简单说就是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但又未达到“违法强制退市”的条件。公司若触及,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第三个交易日应该会被st。
三、深交所新规(征求意见稿):【9.8.8 上市公司因触及本规则第9.8.1条第八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一)公司已就行政处罚决定所涉事项对相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
(二)自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已满十二个月。
公司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时,已被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诉讼的,公司应当就投资者索赔事项充分计提预计负债,及时披露相关事项进展并提示风险。
在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期间,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结案通知书,显示未触及本规则第9.8.1条第八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公司股票于公告披露后停牌一个交易日,自复牌之日起,本所撤销对公司股票交易的其他风险警示。】
同为新增条款。公司撤销st包括两种情形:
1、极其特殊少见的情形:就《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经公司申辩陈述、ZJH在听证会后更正为公司不涉及财务造假,或者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公司提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最终被认定公司不构成财务造假。最终结论出来,公司第三个交易日应该可以撤销st。
2、公司财务造假无疑,撤销st那就要等够12个月,从ZJH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算。
$*ST天沃(SZ002564)$ $ST花王(SH603007)$

我的理解以后要耍st更需要X兄及律师各类专业型人士。

今天新规立案处罚情况也变了,未收到处罚书的按新规来

《关于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意见》
一、进一步严格强制退市标准。(一)增加一年严重造假、多年连续造假退市情形。
(二)、1、增加连续多年内控非标意见退市情形;
2、增加控制权长期无序争夺导致投资者无法获取上市公司有效信息的退市情形;
3、上市公司内控失效,出现大股东大额资金占用且不整改的,在强制退市中予以考虑。
(三)提高亏损公司的营业收入退市指标;
(四)完善市值标准等交易类退市指标。
二、大力削减“壳”资源价值。
(一)加强重组监管,强化主业相关性;
(二)从严监管重组上市,严格落实“借壳等同IPO”要求。
(三)严格监管风险警示板(ST股、*ST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四)对于不具有重整价值的公司,坚决出清。
三、将反映上市公司财务失真、内控失效的审计意见作为退市决策的重要依据;强化监管,督促注册会计师勤勉尽责,规范执业,恰当发表审计意见。

x兄,20231221湖北监管局出具监管决定书提及对2021年关联交易未信披及违占4.74亿(当年已归还)未信披作出处罚,同时提及对上面事项立案调查,待后续调查作出处理,应该是与8月上级证监会立案调查有关系的,不排除证监会依托下级调查中发现该问题有关,而且是10月12月深交所处罚中未提及该信披事项,而地方监管局未要对此立案

04-12 18:51

离实施还有一段时间

对照美谷,与中行调解协议中透露的更换大股东,与x兄的解决美谷终极之道,与退市国9条中完善吸收合并政策中第一条第2条引导头部公司完善产业链整合严把资产注入质量关,如果中行调解协议中更换大股东为医美类公司,何尝不是好事,各方多赢

04-12 21:05

原来君子兰结了九朵花苞,今儿个就来了国九条!明白了!

老哥,对美谷影响也很大啊

04-12 17:08

晚上来个公告吧,求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