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台讲的很好。原来我对阮心怀敬重,但看了部分的判决内容,对其看法有所改变。诚然,中国人对德思达的起死回生功不可没,但却仍然缺乏国际视野和现代公司治理观念。你说的很对,是和西方法理逻辑在两个频道上。
仅讲一点,即德思达盈利几年,连续不给股东(因为有印度人)分红,但同时却以巨额奖金的方式奖励中国人,印度人非但颗粒未收,反而失去德思达优先供应商的地位。更不用说基本完全无视董事会中印度人的不断的异议。凡此种种,就是要用这些不太光明的方式驱赶你的合作伙伴。
大股东玩死小股东的案例,国内也是比比皆是。国内法官拘泥于条文,不敢大胆运用自有心证,常常使小股东维权步履维艰。
但英美法体系下,法官能够运用先例、法律原则、自有心证等,做出其认为的公正判决,完全有别于我国。西方法官和中国法官,在良知和道德水平上,简直是云泥之别。西方法官是孤独的一群人,他们对自己的交际圈子严格自我约束,他们备受社会尊重。而我国法官则不然。
我们可以继续关注这个案子的进展,包括上诉。如同兄台所言,不算狗血的剧情,也不啻为一面镜子,照出了人性。我们也看看人家的人性是什么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