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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Mountaintree: [很赞]佩服。浙江龙盛 这篇判例 都可以作为法务、财务、MBA经典案例的,且看到里面人性。坚持读完后,竟然发现并不是仅仅从投资角度。
目前,我没有太拿的透的是法院和阮的心理较量,阮和德司达高管直接关系。
1.初步感觉法院有点不喜欢阮的做事风格的,觉得阮没规矩且强词夺理,和西方法理逻辑在两个频道上。
2.德司达高管是严格按阮意思做事的,但并没积极维护龙盛的利益,至少是没有用心。
3.阮是聪明的,如果仅考虑自己利益的话,周围的牛人会迟早背叛他的。
这个是自己一些判断而已,并无事实依据,仅供交流。//@Mountaintree:回复@tiankai:普通英语和法律英语区别是很大的,就算是学法律的专业人士,对英美比较法没下过功夫,即便翻译出来也是一知半解。
相比较而言,新加坡高等法院的这个判决,其实还算是通俗点的。
我读到40页以后,开始萌生了把判决书翻译成中文并打印出来的念头。奈何只能在工作之余断断续续地做,目前翻到60多页。将来成稿后,可以作为我与同行就涉外法律交流的素材。这是投资龙盛股票时没想到的。
引用:
2018-08-03 18:10
$浙江龙盛(SH600352)$ 关于德司达案件还有还有续集。
关于龙盛以德司达名义反诉KIRI,印度公司做有违德司达利益的事(抢德司达客户为KIRI用于盈利),有十几起这样情况,只耐龙盛提供不出充足证据(国人做事比较粗),法院没有认可。
龙盛和Kiri签署德司达股权认购协议时,限制签约各方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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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4 17:16

兄台讲的很好。原来我对阮心怀敬重,但看了部分的判决内容,对其看法有所改变。诚然,中国人对德思达的起死回生功不可没,但却仍然缺乏国际视野和现代公司治理观念。你说的很对,是和西方法理逻辑在两个频道上。
仅讲一点,即德思达盈利几年,连续不给股东(因为有印度人)分红,但同时却以巨额奖金的方式奖励中国人,印度人非但颗粒未收,反而失去德思达优先供应商的地位。更不用说基本完全无视董事会中印度人的不断的异议。凡此种种,就是要用这些不太光明的方式驱赶你的合作伙伴。
大股东玩死小股东的案例,国内也是比比皆是。国内法官拘泥于条文,不敢大胆运用自有心证,常常使小股东维权步履维艰。
但英美法体系下,法官能够运用先例、法律原则、自有心证等,做出其认为的公正判决,完全有别于我国。西方法官和中国法官,在良知和道德水平上,简直是云泥之别。西方法官是孤独的一群人,他们对自己的交际圈子严格自我约束,他们备受社会尊重。而我国法官则不然。
我们可以继续关注这个案子的进展,包括上诉。如同兄台所言,不算狗血的剧情,也不啻为一面镜子,照出了人性。我们也看看人家的人性是什么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