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的思路也很奇特
离职员工是否赔偿企业培训费这种事,由企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私约)约定即可,上升至法律公约层面显然不利于人力资源的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提这种议案只能暴露议政代表缺乏基本的文明和法律素养……
最后,毋庸讳言,那么多董粉看不出董姐言行有啥不妥,只能说他们自身素质同样令人堪忧……社会因为你们而落后……
我前家公司的一同事就享受了6个月的工资作为竞业赔偿 可惜轮到我离职的时候 公司取消了这个条款 哎 所以这个是许多公司在执行的 只是许多人不知道罢了。我不懂合同法,但是认为这个思路应该现有合同条款已经包含或者稍加调整就可以囊括,根本无需再提议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