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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广大中小投资者以及机构投资者主动参与上市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专业引导作用。 第十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中国证监会)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应当对下列情形予以重点关注:(一)公司章程中没有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或者具体的现金分红政策的,重点关注其中的具体原因,相关决策程序是否合法合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勤勉尽责等;(二)公司章程规定不进行现金分红的,重点关注该等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是否进行了充分的自我评价等;(三)公司章程规定了现金分红政策,但无法按照既定现金分红政策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重点关注公司是否按照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了具体原因,相关原因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合等;(四)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期内有能力分红但不分红尤其是连续多年不分红或者分红占当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较低的,以及财务投资较多但分红占当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较低的,重点关注其有关审议 7 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是否详细披露了未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原因,相关原因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合,持续关注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收益情况,是否按照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决策提供了便利等;(五)上市公司存在现金分红占当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较高等情形的,重点关注公司现金分红政策是否稳定。其中,对于资产负债率较高且经营性现金流不佳的,重点关注相关决策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会对生产经营、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是否存在过度依赖新增融资分红的情形,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勤勉尽责,是否按照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决策提供了便利,是否存在明显不合理或者相关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不当干预公司决策等情形。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的,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一)未按照规定制定明确的股东回报规划;(二)未针对现金分红等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并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三)未在定期报告或者其他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四)章程有明确规定但未按照规定分红;(五)超出能力分红损害持续经营能力;(六)现金分红监管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8 上市公司在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陈述或者说明中有虚假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依法应当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予以处罚 。 第 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应当将现金分红监管中的监管措施实施情况按照规定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上市公司涉及再融资、资产重组事项时,其诚信状况应当在审核中予以重点关注。 @珠海股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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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2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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