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的期房,连房产证都没有,哪里有什么抵押。只是个预抵押,开发商在拿到证之前都是担保人。
至于《个人购房贷款及担保合同》第38条约定“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或抵押人与售房人或其他第三方就该房产有关质量、价格、权属、条件或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贷款人无关,贷款人有权选择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贷款”,嘉兴中院认为该条款系银行为重复使用而提前拟定的格式条款,其中与最高法解释相抵触的内容,加重了许先生的责任,该条款对许先生不具有拘束力。
最终,该院二审判决银行提出的由许先生归还剩余贷款、支付利息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首先,开发商是贷款担保人,银行有义务审核担保人的财产安全情况。其次,国家允许开发商破产,其前提是保护所有债权人的利益,实际上购房人在此案例中没有任何责任。如果开发商破产无法交房而要求购房者继续还款,则会造成开发商故意破产的风险大大增加,不符合立法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