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中小银行的海外救助和监管模式以及对投资影响【中泰银行·戴志锋/邓美君/贾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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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要点

美国银行业救助和监管的经验:市场化为主的退出机制。1、首先区分出系统性重要银行,如果是系统性重要银行,财政部和有序清算基金参与其中;如果不是,则市场化推出。2、美国中小银行退出市场是常态化事件,存款保险公司(FDIC)承担了主要责任,采用三种方式处理问题银行:市场化收购承接、政府经营救助、破产清算。其中收购承接占比达到90%。3、美国能够实现中小银行常态化退出市场的基础是其“核心-外围”式的层级结构,能够实现中小问题银行的市场化的退出。

欧洲银行业的经验:体系化的监管与救助。1、08年危机之后,欧洲银行业搭建了三支柱的监管体系,采取分层监管与“自救优先“的救助原则。对于系统重要性的大型银行,欧洲央行负责宏观与微观审慎监管,对中小型银行则采取统一监管的模式。欧洲的救助政策的原则:银行必须先自救(自救比例须达到总体问题债务比例8%)。2、欧洲问题银行的救助模式:区分是否引起系统性风险,成立清算基金。对于有系统性风险的银行救助方面,欧盟成立清算基金,保证清算工作得以迅速开展;对于无系统性风险的银行,采取有序退出的方式:进行资产转让或者资产剥离,或部分资产或者业务转让给过桥银行或者出售等。3、化解欧洲银行业的基础性风险是良好救助的前提,核心是加强银行资本管理。

日本银行业:三个阶段经验与教训。1、第一阶段:“护送船队”时期:该阶段采取大银行兼并小银行的方式,对银行采取尽量保全的模式,但使得日本银行业风险进一步上升,三家大型金融机构于1997倒闭。2、第二阶段:“金融再生计划”时期:完善银行监管和救助制度:98年日本推进“金融大爆炸”改革,改革金融体系和风险监管机构,不再对问题金融机构保护;同时扩大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加大政府注入的救助资金。但由于根本问题尚未解决,银行业不良压力仍持续上升。3、第三阶段:“紧急经济对策”时期:该时期明确不良处置时间表,同时辅以经济结构调整,推行有限存款保护、少数银行施行国有化。

国际银行业救助和监管的的启示:1、是否引发系统性风险作为实施救助的必要条件,是国外银行问题银行救助的共性:不具备影响系统性风险的银行,市场化退出。问题银行的恢复机制一般分三类,银行自救、政府救助和存款保险机构的处置。政府救助有再注资、资产救助干预、债务担保、流动性援助;存款保险处置,又有收购承接、过桥银行、破产清算的方式。2、日本的经验和教训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与我国相似点比较多。一方面,不能一味让大型银行背负中小银行的风险,有可能会拖垮大型银行(第一阶段教训);另一方面,建立一套完善的银行监管和救助体系,对一个国家金融体制改革是很重要的;这些体系,必要配套经济结构调整,才会更有效(第二阶段教训)。

我国“中小银行改革”对投资的影响。1、影响结构:流动性的分化与经济的分化。中小银行的改革,会使银行之间的分化加大;银行的分化会带来流动性的分化(银行负债的分化),流动性分化带来经济的分化(银行资产的分化)。2、银行业的供给侧改革,持续但缓慢。中小银行改革就是银行业的供给侧改革:由于要化解中小银行风险,会是持续的过程;由于约束条件多(金融稳定、影响宏观经济),会是缓慢的过程。3、对银行的监管会是“扶优惩劣” 。银行分类监管会加快,鼓励政策支持的方向的银行,对小银行异地扩张和金融市场业务继续限制。4、优质银行的竞争优势会持续增强。银行之间的分化还持续很长时间,这个过程中,我们继续建议拥抱银行股的“核心资产” 。

中小银行改革背景见:专题!中小银行的改革背景及对投资的影响

一、美国银行业救助和监管的经验:市场化退出

1、对于系统性重要银行:财政部和有序清算基金参与其中

金融危机后,对于“大而不能倒”的系统性重要银行,《多得-弗兰克法案》施行有序清算制度并且财政部公共救助也参与其中。2008的金融危机后美国政府发现,仅针对存款保险机构的救助和清算制度并不足以规避系统性风险,大型金融机构的破产往往会因为连锁反应为整个金融体系带来更大的损失。为平衡“大而不倒”的道德风险和破产的巨大破坏力,《多得-弗兰克法案》(Dodd-FrankAct)将有序清算的覆盖范围扩大至具有系统重要性的大型金融机构,即参考FDIC处理问题银行的模式和普通公司破产模式,提出一种针对性的救助制度:如果没有可行的私有部门处理机制来避免公司违约并进入破产程序,且其破产会对美国金融稳定造成负面影响,FDIC将作为破产接管人进行清算程序。同时财政部设立有序清算基金(OrderlyLiquidationFund,简称OLF)以使清算程序顺利进行,为清算过程中的花费的资金提供流动性支持。

有序清算基金的原则:金融机构的清算花费应在金融体系内得到回收,不应该花费纳税人的钱。根据《多得-弗兰克法案》,在对一家金融机构进行有序清算时资金应从该公司的资产清算中得到补偿。如果该公司资产清算后不足以支付清算过程的花费,则FDIC可以通过向财政部发债来筹措资金设立OLF,事后这些资金将通过对金融行业的核定款项收回。FDIC在制定出财政部认可的有序清算方案后,方可使用OLF资金。

2、对于中小银行:市场化退出

美国中小银行多采取市场化的方式进行退出。美国每年都有银行退出经营、或寻求政府救助的事件发生。2000-2016年,美国共处理了561家问题银行,其中530家由其他银行兼并,另外31家则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全权处置。其中从2007年到2011年8月全球金融危机期间,美国共有402家银行退出经营,其中资产规模为10亿美元以下的中小银行329家,占比81.8%;而资产规模大于100亿美元的银行有仅有20家,占比5.0%。

在市场化退出过程中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承担了提供存款保险、作为清算破产银行接管人两大任务。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于1933年成立,旨在重塑大萧条后人们对于美国银行体系的信心,之后1950年颁布《联邦存款保险法案》,对美国问题银行的救助模式进行制定。FDIC设立了存款保险基金(DepositInsuranceFund,简称DIF),用来提供保险赔付和处理银行破产。一旦某家存款机构倒闭,FDIC作为破产接管人会收集问题机构的相关信息,评估不同的解决方案给保险基金带来的潜在损失,选出最优方案。截至2016年3月,存款保险基金规模约751亿美元,为66,690亿美元的银行存款提供保险。

在市场化退出过程中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承担了提供存款保险、作为清算破产银行接管人两大任务。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于1933年成立,旨在重塑大萧条后人们对于美国银行体系的信心,之后1950年颁布《联邦存款保险法案》,对美国问题银行的救助模式进行制定。FDIC设立了存款保险基金(DepositInsuranceFund,简称DIF),用来提供保险赔付和处理银行破产。一旦某家存款机构倒闭,FDIC作为破产接管人会收集问题机构的相关信息,评估不同的解决方案给保险基金带来的潜在损失,选出最优方案。截至2016年3月,存款保险基金规模约751亿美元,为66,690亿美元的银行存款提供保险。

FDIC处理问题银行的方式多采取三类途径,以市场化收购兼并为主,辅以政府经营救助和破产清算。1)市场化收购兼并:由健康银行遵循市场化原则进行收购,以降低FDIC的成本且保证问题银行的继续经营。若问题银行资质较差、收购方意愿不强,FDIC可以通过给予收购方一定经济补偿的方式以促成交易达成。2007-2011年8月通过该类方式处置的问题银行数量占比达到90%以上。2)经营救助:多针对资产规模较大的问题银行,FDIC运用公共资金对其进行救助。在这个过程中会采取直接注资购买资产/股份或者成立过桥银行的方式:在直接注资的情况下问题银行可以维持资产原状但现有管理层会被要求更换、同时股东权益会被稀释;在成立过桥银行的情况下,经货币监理署许可成立临时银行并接管问题银行,当问题银行业务可以正常运行后再退出,多为临时性方式。政府经营救助的方式一定程度上会削弱银行市场约束力量,引发道德风险,在91年《存款保险公司修正法案》和93年《美国债务重整信托公司完善法案》通过后被严格限制使用,因此通过该类方式救助的银行数量并不多,且大多数银行的资产规模都在100亿美元以上。3)破产清算:若问题银行最终找不到市场收购方,则进入破产清算流程。FDIC最终出资偿付存款人受存款保险制度保护的存款。

FDIC处置问题银行的原则是成本最小化。在上述三种方式中,由健康银行进行市场化的收购兼并是最佳选择,其中FDIC可以在法律允许的方式下,和收购者共同分担损失以促成交易。若问题银行不能被收购,FDIC会启动破产清算程序,在存款保险覆盖范围内偿付存款人存款。若问题机构庞大,则FDIC会跟其他监管机构合作实施经营救助。

3、美国中小银行市场化退出的基础:银行间层级结构

金融系统的风险是具有传染性的,银行会对金融系统产生较大的冲击。1)个体银行的破产会带来交易对手的风险。银行在金融体系中会与其他同业产生交易行为,如产生同业资产负债或利用自营资金投资同业发行的相关衍生品等,因此单个银行特别是大型银行破产后可能会对交易对手造成损失,并且这种损失会通过链式反应进行进一步扩大。2)银行破产会向市场传递信号,市场若误读或过度解读信号会对整个银行体系造成更大的负面冲击。如雷曼兄弟倒闭传递出背后地产泡沫等问题,引发市场极度恐慌,进而导致了金融危机。

美国中小问题银行市场化退出的基础:“核心-外围”式的层级银行结构。即银行间市场中大型银行作为其它银行交易“媒介”成为“核心层级”,其它银行则成为“外围层级”。在这个网络结构下,核心大型银行多作为资金融出方,外围银行多作为资金融入方,一方面可以使得整个银行体系网络交易对手数量减少,信息成本和交易费用都有降低。同时在该过程中,大型银行在融出资金的时候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可以将外围银行风险体现在拆借利率的定价中,若外围中小银行发生真实破产风险,对于交易对手造成的损失理论上已经通过前期的市场化定价进行了覆盖。

对于核心大型银行,美国也实施了特殊监管以降低核心银行破产带来的系统性风险。1)施行更为严格的监管指标: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进行内部流动性压力测试、采用更加严格的附加资本要求、对于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还要遵守TLAC等。2)加强信息披露。对于规模在1000亿以上的银行定期对自身资本充足率进行压力测试,并提交面临财务困境时的有序解决方案。3)对单一交易对手风险进行严格监管。《单一交易对手限制条款》对总资产500亿美元以上的银行设立严格的单一交易对手信贷限额,避免资金投放和吸收的过度集中。

二、欧洲银行业救助:危机前国有化V.S. 危机后三大支柱框架

1、08年危机救助模式:大多为国有化救助

08年金融危机发生后,欧洲问题银行的救助模式是欧央行注入流动性和各国政府救助,大多采取国有化的方式。1)英国是施行国有化的先行者,2007年便对首批在在金融危机中倒下的英国金融公司NorthernRock进行国有化改革。2)2008年10月8日欧盟成员国财长会议则推出“一揽子银行救助计划”,开启了欧洲各国问题银行国有化的浪潮。3)所有被国有化的银行都是在金融危机中受波及的主要金融企业,在本国金融体系中具有中流砥柱作用。4)各国采取国有化的态度相对谨慎,是最后的备选方案。且国有化的具体操作也存在差别,英国相对激进(政府掌握控制权)、意大利等则相对温和(国家股权不具备投票权)。5)不是所有国家都认同这一处理方式,法国在德国2009年4月通过强制国有化延后表示不会采用国有化的方式介入到金融危机管理。

2、危机后欧盟新规:三大支柱框架

危机后欧洲银行业监管搭建起三大支柱模式:单一监管机制、单一清算机制、共同存款保险机制。由于危机后各国对问题银行进行救助最终造成了欧元区主权债务危机,造成了银行危机与政府危机的双向负循环。2012年欧盟新规授权欧央行统一监管欧元区银行,“银行业单一监管机制”逐步建立。欧洲银行业联盟主要包括三大组成部分:授权欧洲央行统一监管欧元区银行,即实施单一监管机制;建立一只基金对陷入危机的银行进行有序破产,即单一清算机制;建立一套完善机制来保护欧元区银行储户的存款,即共同存款保险机制。目前三大支柱中,单一监管制度和单一清算制度已经建立,进入运作阶段。共同存款保险制度仍处于推进状态。

支柱一:以欧央行为核心的单一监管机制。1)启动时间:2014年11月。2)监管对象:欧元区的所有银行和自愿加入欧洲银行联盟的其他成员国银行。3)监管原则:对于系统重要性大型银行,欧央行负责宏观+微观审慎监管,成员国监管当局负责银行的行为监管。对中小型银行则采取统一监管的模式,欧央行负责宏观审慎监管,成员国监管当局负责微观审慎+行为监管。4)设立目的:单一监管机制是一种新的监管框架,可视为基于欧洲特殊政治架构下的上升到欧盟层面的监管创新制度安排,旨在改变欧债危机以来出现的金融监管分裂的局面,更好地履行维护欧洲金融稳定的职能。

支柱二:单一清算机制。1)启动时间:2016年1月1日。2)单一清算委员会全面承担欧元区银行业清算的职能,接管成员国的银行重组和救助权力。3)清算原则:使用共同的清算原则,即银行损失由股东和债权人而不是纳税人承担。4)设立目的:单一清算机制旨在在银行遭遇系统性风险时,保证清算工作得以迅速开展,并将对纳税人和实体经济的影响降到最小,改革了以前仅依靠各监管当局的合作和共同资金池来应对银行业风险的做法。5)单一清算基金:支持单一清算机制的关键内容,成员国银行按“事前、基于风险”的原则出资成立共同基金池,目标水平是基金总额将达到参与单一清算机制成员国所有信贷机构有担保的存款总额至少1%的水平。

支柱三:共同存款保险机制,仍处推进状态。1)2013年12月,欧盟部长理事会就欧洲建立共同存款保险机制达成协议,要求欧元区成员国银行向本国存款担保基金缴纳资金,当欧元区内的银行发生危机出现破产倒闭时,按规定在7天之内启动共同存款保险机制,对存款不超过10万欧元的储户进行偿付。2)2014年6月欧盟委员会通过指令,进一步明确要求各成员国为银行业建立存款保险基金,预计用十年的时间使基金规模达到受担保银行储蓄总金额的0.8%以上,届时这项欧洲共同存款保险机制将覆盖欧盟95%的储户。3)2015年11月欧盟委员会提交欧洲共同存款保险制度的提案,计划于2017年开始7年时间内,逐渐将各成员国各自为政的存款保险机制转变成欧洲共同存款保险制度。在时间表安排上,确保平稳过渡,提供充分的时间逐渐实现风险分担。

3、新规下欧洲银行业救助银行的模式

欧盟新规下的公共救助政策:银行必须先自救,才能考虑政府或欧元区资金救助。危机后,欧盟推出《银行重整与风险处置指令》 (BankRestructurationandResolutiondirective,BRRD),该指令规则围绕“自救”原则设计,核心是由银行的股东和债权人为银行的错误买单。根据欧盟新规,一旦银行濒临倒闭,银行必须先自救,即必须首先由银行股东、债券持有人甚至大额储户(10万欧元储户)承担部分损失,然后才能考虑使用政府或欧元区的资金救助。根据《银行复苏与处置框架》,欧元区的救助基金——欧洲稳定机制(ESM)可在2015年直接向问题银行注资,但前提是受助银行8%的债务被自救之后。(ESM于2012年10月正式生效,设立的目的是向融资困难、需要帮助的欧元区国家和银行提供资金支持,其实际救助规模为5000亿欧元(约合6940亿美元)。)

救助银行的其他基本准则。欧盟国家问题银行获得公共财政救助需符合《罗马公约》第92-94条的限定性条件:1)不得重复救助。如果问题银行已经得到过公共财政救助,则不得再次接受同样性质的救助。2)市场经济私人投资者优先。如市场上存在愿意对问题银行提供救助的私人投资者,则不应实施市场救助。此外,在判断是否存在公共财政救助的事实时,欧盟委员会通常会适用“市场经济私人投资者检验”标准,即在同等条件下,若市场经济私人投资者也会采取相同的措施或行动,则政府对问题银行注资的行为不视为救助,而是一种投资行为。3)不损害公平竞争。根据《罗马公约》,在向问题银行提供公共财政援助之前,需保证提供的援助与欧盟竞争法相兼容,不会损害市场公平竞争,并与欧盟统一大市场相协调。

欧洲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置流程。根据BRRD,欧盟新规下的危机处置有三种可能的选择:1)如果金融机构不致引起系统性风险,则通过普通的破产法进行破产清算。2)金融机构的普通破产清算有可能引发系统风险或者导致金融机构的基础功能不能提供情况下,可以采取有序退出的方式进行资产转让或者资产剥离,或部分资产或者业务转让给过桥银行或者出售,对原金融机构进行清算。3)如果有序退出不能有效解决系统性风险,则对银行进行处置。BRRD框架下,成员国被赋权设立行政性质的处置机构,行使处置权力,并规定了出售业务、设立过桥机构、资产分割和自救四大处置手段。根据BRRD第63条,与自救相关的工具手段包括:(1)削减合格债务本金金额;(2)将合格债务转化为普通股;(3)核销股份或其他资本工具;(4)要求被处置机构发行新股或其他资本工具。所需要的额外的资金由设立的来源于银行业自身的风险处置基金支付。若仍无法解决问题,则由单一风险处置机制进行处置。

4、化解欧洲银行业的基础性风险是良好救助的前提,

核心是加强银行资本管理

一方面,提高系统性重要银行总体资本要求。欧洲银行业在实施共同存款保险之前必须降低银行业风险,提供一个银行体系运行相对健康稳定的基础。欧盟新规后,2015年欧元区银行业问题处理机构——单一处理委员会(SRB)为欧元区所有大型银行设立了资本缓冲要求“MREL”(欧版TLAC标准),即合格债务最低要求,旨在促使大型银行具有足够大的弹性,拥有额外的资本缓冲,提高其承担吸收损失的能力,避免“大而不能倒”问题最终损害纳税人。此外对巴塞尔协议Ⅲ中未完成的关键部分,如杠杆率、降低风险加权资产的波动性等也作出新规定。

同时鼓励资本补充工具的创新,提高中小银行自救能力。存款保险制度实际是在银行自救无果之后引入政府救助的制度安排,那么在危机时银行提高自救能力、即银行体系内部的纾困机制(bail-in)对欧洲共同存款制度的实施至关重要。应急可转债(Cocos债)作为银行可运用的自救工具之一,在银行资本充足率低于某一事先要求的最低值时,可以自动地被强制地转换为普通股,吸收资本损失,提高资本充足率,从而有助于恢复危机银行的正常经营活动。

三、日本银行业救助:三次转折,逐步市场化

1、日本银行业救助和监管的历史分析:三个阶段

日本银行业风险化解经历了三次转折。上世纪90年代初日本经济泡沫破裂,银行系统不良资产大幅暴露,日本对于不良资产的处置也历经了三个阶段,从前期全部依靠行政力量“尽量保全”到后期完全市场化破产重组,从单纯化解不良到配合经济结构改革,力度由弱及强。日本政府对于问题银行的总体态度也由前期的“全部保全”转变为后期“允许市场化处置破产”。

2、第一阶段:“护送船队”时期(1991-1996)

“护送船队”时期主要措施:秉承问题银行“尽量保全”的原则、成立不良债权处置机构以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同时采用扩张性财政和货币政策以刺激经济。这段时间日本放松了对银行的管制,允许银行加大次级债的发行以增加自有资本。同时日本效仿美国模式,政府和金融机构共同出资成立不良债权处置机构,先后成立了共同债权收购公司、住专债权管理公司、东京共同银行,专门收购和处置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

救助模式:大型银行兼并收购小银行,实现金融机构尽量保全。如果某家银行陷入经营困境,大藏省将出面斡旋,由经营良好的大型银行对其进行接管或兼并,确保问题银行不会破产。

救助结果:银行业风险进一步上升,大型银行的风险累积,97年三家大型金融机构相继倒闭。该段时期不良资产化解不利,大银行深受拖累,造成了整个日本金融体系的脆弱。金融危机随即显现,97年3家大型金融机构(北海道拓殖银行、三洋证券、山一证券)相继倒闭,发生全国性的挤兑。

3、第二阶段:“金融再生”时期(1997-2002)

“金融再生”时期措施:继续进行不良资产处置,但方式呈现市场化、开放化。98年日本为适应全球金融自由化和国际化趋势,施行“金融大爆炸”改革,对于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总体趋向市场化和开放化。主要措施有:1)政府加大资金注入。日本国会在1998年1月批准政府针对银行的不良资产可动用60兆日元来进行处置;同时成立整顿回收机构并开立三个账户,可以让公共资金以正常的会计手续转进银行账户以增加银行资本;此外政府购买银行股票和债券。2)改革金融体系和风险监管机构,不再对问题金融机构保护。1998年6月日本组建了金融监督厅,10月通过了《金融再生法》和《早期健全法》,11月又成立了金融再生委员会,此后日本形成了以金融厅为核心、日本央行、存款保险机构、财务厅参与的宏观审慎监管机制,更为关注银行经营效率和风险监管,同时对破产金融机构不再施行保护。3)扩大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日本96-97年两次修改存款保险条例,允许存款保险机构以收购资产的方式向濒临破产的机构融资,具体操作委托整顿回收机构完成。

救助模式:实现问题银行分类处置。1)整理回收银行(RCC)可通过购买优先股等方式向资本充足率较低的银行注资,处理破产金融机构的不良债权。2)同时政府成立过桥银行,经营和管理破产银行的健全债权。过桥银行在开始托管之后的三年内,可通过合并、转让股权或经营权、出售等方式,为破产银行找到新的接管者。

救助结果:经济结构调整较缓慢,资产质量压力持续,出现日本银行业的大规模合并。该段时期日本对问题金融机构分类处置,存量不良得到有效化解。但由于未解决根本问题,新增不良继续涌现,不良余额继续攀升。2002年,日本金融厅公布当时银行业不良资产总额高达52.4万亿日元。

 4、第三阶段:“紧急经济对策”时期(2003-2006)

“紧急经济对策”时期措施:明确不良处置的目标和时间表,同时调整经济结构以从根源上解决问题。该段时期日本政府采取了更为严格和坚决的不良处置措施,并明确了大银行的不良处置时间表:不良率3年内降低50%、2年内处理完2002年9月前的不良资产,3年内处理完9月后的新不良资产。

救助模式:分类处置、有限的存款保护及少数银行国有化。1)大银行不良处置采取快速疗法(规定坏账处理时间、设置具体的坏账处置数字目标、要求其快速处理掉坏账),小银行则是慢性疗法(不制定坏账处置的数字计划)。2)限额存款保险,只对1000万日元以内的本息进行赔付,在同一金融机构设有多个账户的储户则将被合并计算。3)2002年9月,日本公开宣布银行“国有化计划”政策,通过收购股票的方式对部分银行进行国有化改革(如长期信用银行、日本信贷银行和足利银行)。

救助结果:该段时间日本央行对于不良的处置更为激进和坚决,尤其是限额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使得银行存款流向大型金融集团和外资银行,短期内造成了金融形势的动荡,限额存款保险制度也不得不延期至2005年。但长期来看,由于日本政府配合经济结构调整从根源上进行了改革,2002年后日本银行不良率实现持续性下降。1)大银行的不良处理达到预期目标。瑞穗、三菱东京、三井住友等日本大型银行的不良资产比例大幅下降。穆迪、标准普尔等评级公司逐步调高对日本大银行的评级。2)中小地区金融机构资产质量逐步提高。3)取消活期存款的全额保护。大银行不良处置完后,日本在2005年修改了存款保险法,取消了2004年4月~2005年3月底为止实行的对活期存款(包括无利息和有利息存款)的全额保护。

5、日本问题银行处置程序和主要手段

目前存款保险公司(DICJ)是日本处置问题银行的主要机构。银行风险处置机制有两种:1)一般风险处置机制:针对普通银行机构。施行限额保险,处置方式包括收购处置和直接支付保险金。2)危机处理机制:针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由DICJ负责具体操作,日本央行和财务省将视情况向其提供资金与行动支持。采用临时全额保险,处置方式包括收购处置、资本注入和临时国有化。

日本对于问题银行处置的几种主要手段小结。1)早期:央行资本注入。日本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向问题银行提供流动性支持,曾在1927年和30年代的金融危机中频繁使用,发挥了稳定金融体系的重要作用。但通过央行兜底的“最后贷款人制度”不能从根本上化解问题银行的危机,只会延迟问题银行破产,反而会使问题银行的风险更为集中,更容易引发系统性金融危机。2)中后期:银行市场化并购。当问题银行被认定破产时,不良资产转卖给整理回收机构(RCC)。若有银行愿意收购,则结束处置过程;若难以找到收购方,则成立过桥银行,直到找到愿意继承该破产银行的金融机构为止。该方式能够有效地降低问题银行对整个银行业的扰乱,成为日本政府最常采用的处置方式。至1998年,存款保险机构运用接管法和并购已经处置了两家银行、28家信用合作组织和7家信用联盟。3)存款偿付。由于“最后贷款人制度”的持续延用,日本存款保险制度自成立以来20年间,一直处于休眠状态。直至2002年,日本政府重新确认存款保险机构对存款赔付的责任。

四、来自问题银行救助海外经验的启示

问题银行的恢复机制:一般三类,银行自救、政府救助和存款保险机构的市场化处置。1)银行自救。目的是减轻政府救助压力,让银行的债权人和股东承担银行经营损失,实现风险处置。2)政府救助。有再注资、资产救助干预、债务担保、流动性援助等方式。3)处置。又有收购承接、过桥银行、破产清算的方式。a.收购承接。健康金融机构收购问题银行,并承接其全部或部分债务,是各国处置经验中使用最多的处置方式。对承接机构的选择,一般由存款保险机构通过招标方式,在有意向且经营健全的金融机构中选出报价最高者作为承接机构。如果承接机构仅购买了部分资产,由存款保险机构或其他处置机构对残余资产进行处置.b.过桥银行。设立一家过渡性银行,承接倒闭银行所有的资产和负债,通常在尚未找到承接机构的时候设立,以确保正常营业。过桥银行一般由政府设立,存续时间为几个月到数年不等。C.破产清算:倒闭银行资产规模小,网点价值不高。问题银行如无健康银行愿意收购与承接,则直接进入破产处置,未受保存款及其他债权需从问题银行清算资产中受偿。

海外问题银行救助的共性:将是否引发系统性风险作为实施救助的必要条件。这也反映出公共财政救助是“救市场”而非“救机构”的性质。各国央行对危机银行是否救援,基本原则即是判断问题金融机构是否是系统重要性银行。如果问题银行破产后不会带来系统性风险,央行则采取市场化的方式进行救援或进入破产清算;如果存在系统性风险,若市场化方式不足以解决问题则在必要时施行国有化救助。

从国别经验看,美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银行退出机制,而日本的经验则对我们有更高的参考价值。一方面,不能一味让大型银行背负中小银行的风险,有可能会拖垮大型银行(第一阶段教训);另一方面,建立一套完善的银行监管和救助体系,对一个国家金融体制改革是很重要的;这些体系,必要配套经济结构调整,才会更有效(第二阶段教训)。

五、”中小银行改革”对投资的影响

“中小银行改革”对投资的影响。

1、影响结构:流动性的分化与经济的分化。1、中小银行的改革,会使银行之间的分化加大;银行的分化会带来流动性的分化(银行负债的分化),流动性分化带来经济的分化(银行资产的分化)。

2、银行业的供给侧改革,持续但缓慢。 中小银行改革就是银行业的供给侧改革:由于要化解中小银行风险,会是持续的过程;由于约束条件多(金融稳定、影响宏观经济),会是缓慢的过程。

3、对银行的监管会是“扶优惩劣” 。银行分类监管会加快, 鼓励政策支持的方向的银行,对小银行异地扩张和金融市场业务继续限制。

4、优质银行的竞争优势会持续增强。银行之间的分化还持续很长时间,这个过程中,我们继续建议拥抱银行股的“核心资产” :招商银行宁波银行平安银行常熟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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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银行团队

戴志锋  CFA 中泰金融组负责人,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特约研究员,获2018年水晶球银行最佳分析师第一名(公募)、2018年保险资管最受欢迎银行分析师第一名。曾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海通证券东吴证券等,连续五年入围新财富银行业最佳分析师。中泰证券研究所副所长。

邓美君  银行业分析师,南开大学本科、上海交通大学硕士,2017年加入中泰证券研究所。

贾靖    银行业研究助理,上海交通大学本科、硕士,2018年加入中泰证券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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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借贷VS新型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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