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 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 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