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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奥马电器:关于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辞职的公告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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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2 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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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2 23:17

钱包金服已成功另立门户,元芳,你怎么看?

2018-08-22 22:25

让P2P平台老板不寒而栗的e速贷终审判决来了!国人瞩目的“e速贷”二审终于定论了,简慧星等人的上诉,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无情驳回,维持了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就简慧星九年零六个月的判决。广东省高院这一裁定对正处在2018冰封季节的网贷行业来讲,无疑是雪上加霜。因为当我们所有的网贷人都还在全心全意的努力根据规定调整产品模式,冲击监管部门合规备案的时候,这一裁定,我想会将网贷人想通过合规备案来实现合法经营的美丽梦想击碎一地,注定网贷人清晨醒来时,见到的已然是遍地鸡毛。

二审裁定对简慧星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是评述:一审认定上诉人简慧星组织汇融公司人员开发了e速贷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在互联网上发布集资信息等方式,同时以个人或者公司员工名义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抵押担保合同等,再将相关资料制作成一定金额的借款标在涉案平台上发布,非法吸收大量公众存款的事实清楚,这有相关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为证,上诉人简慧星、方溪、郑雅芝均供述在案,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上诉人简慧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对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依法应当以行为人所吸收资金全额计算。上诉人简慧星以其本人、其下属员工及其他个人名义在涉案平台发出借款标以吸收资金自用的行为,以及发出即吸即还的所谓误乐标、资金众筹或投资人在其投资金额内发标借款等行为,均属于扰乱金融秩序,以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为侵犯客体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一审根据相关审计报告,以简慧星等人利用涉案平台所吸收的资金金额认定本案的犯罪数额并无不当。对简慧星利用涉平台非法吸收的款项,在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但不影响认定全案犯罪数额。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对相关数额应在全案犯罪数额中予以扣减…等意见不能成立。

通过这一评述我们是否可以这么简单的理解:1.不管平台是否实际吸收资金,只要平台后台上显示有数据,均应作为非吸的定罪依据。不管你是空对空的闹着玩还是实实在在的玩真的,一概以真的定罪;2. 不管投资款是否对应有真实的底层资产,均不影响非吸罪的定罪;3. 即使有银行存管,只要出现资金归集,即使在存管银行归集,均可能存在扰乱金融秩序,侵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就可以被定罪处罚;因为银行存管只是相对保证投资者的资金安全,但没有避免资金归集的客观事实,更不能避免扰乱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4. 不管你四部委怎么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确定网贷机构的法律地位,在我这里,均不影响给你定罪。从根本上讲,只要你没拿金融牌照,即使你只干中介的活,只有促成民间借贷双方资金借贷的行为,你也将损害银行的利益,就与现有的金融管理秩序相违背,我就可以治你罪

写到这里,我不禁的又想起了一个平台老板的那句话“干P2P的,不是在里面呆着,就是在进去的路上”。朋友们,别折腾了,洗洗睡吧!

2018-08-22 21:14

关键时期,高管辞职,这明显是撇清干系,这不是一个好兆头……有人起个头,下面中层、员工是不是要排队了,祝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