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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围海(SZ002586)$ 确实,宁波局不应把自己没查完的锅让上市公司承担,并入旧案补充调查,才是合法合理的,毕竟上市公司过程中已经把所有材料上报给宁波局了。
$*ST围海(SZ002586)$ 退市新规对于一年造假和两年造假的退市标准是“有多少”造假;连续三年造假是“有没有”造假。21年和22年有造假,23年底的事先告知书已经确认过了,至于现在双方纠结的问题是造假了多少?我的观点是由于有造假这个事实认定在新规生效前已经被事先告知书确认过了,所以最后的“造假多少”不应当再被构成新规生效后所做出的新的事实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