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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峰股份601010 代持股份事项未如实披露 经查明,文峰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4年12月文峰集团向陆某协议转让11000万股文峰股份,系陆某代文峰集团持有。中国证监会认为:2014年12月23日文峰股份发布的公告中未如实披露,陆某代文峰集团持有文峰股份11000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14.88%的情况。2014年12月24日,陆某、文峰集团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文峰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未如实披露本次权益变动情况。文峰股份2014年年报、2015年半年报均未如实披露该“代持股份”事项。中国证监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拟决定对公司、文峰集团及徐某等14名自然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