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长叔侄二人转移公司资金解决自己的债务,实华想罢免之。2.实华转让信沃达45%股权时被持有7.5%“股东”的三土截胡要求使用优先购买权,实华认为三土的股份来源只能当名义股东,不能享受信沃达股东权利的“一票否决权”和“优先购买权”。也因为每个信沃达股东都享有一票否决权所以叔侄二人没被实华弄下来。实华的根据这里抄下来(北京广通和三土的股份都是牵复通过“协议”登记其名下):
有点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