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颖不简单
秦志华先生认为: 1、原董事正常履职,罢免理由不足。 2、新提名董事与本公司权益诉讼案高度相关,在诉讼结果未明情况下 不宜担任本公司董事。 3、目前公司总经理辞职、财务副总经理免职,需保持生产经营的连续 性与稳定性。 李刚先生认为: 1、原董事正常履职,罢免理由不足。 2、新提名董事与本公司重大诉讼存在关联关系,结案前不宜担任公司 董事。 3、在公司总经理辞职、财务副总经理免职情况下,为保持公司正常生 产经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宜大规模更换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