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 中院(2009)乐民初字第 17 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执行标的额为 21,735,981.57 元 及利息,诉讼费、保全费 185,450 元。 2011 年 9 月 23 日,乐山中院根据债权人峨眉山市天翼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的 申请,受理了以被执行人四川金顶为债务人的破产案... 网页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