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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e互动】“afei966” 提问:证监会在2017年2月15日发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 中规定“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而本次信达地产公布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中,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数量明显超过了证监会的这一规定。请问该信达地产本次重组是否会受到该规定的制约?本次是否会因此规定而终止?

公司官方回答:感谢您对信达地产的关注。您所说的细则条款适用的是不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再融资。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发行方案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其配套融资按现行办法规定,现行办法即去年9月实施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管理办法》。信达地产本次属于重大资产重组,且未涉及募集资金,因此不受此细则影响。谢谢!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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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31 16:12

外行,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