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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e互动】“lxtl” 提问:贵公司一季报在“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项为不适用,但是半年报又是亏损,并且在此之前没有任何业绩提示,请问是否构成不诚信行为?是不是没有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是否没有充分考虑股东利益?

公司官方回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3.1条规定,上市公司预计至中期或三季度业绩亏损的,公司可以进行业绩预告。这一规定并不要求上市公司强制进行中期、第三季度业绩预告。因此,我公司在年初时并没有针对公司年中业绩进行预测并予以公告,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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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2 19:19

回答强词夺理,如果季度报告中设置了要预测下一季度重大变化,当然应该执行,如果选择不适应,就是虚假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