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效理由或者法律依据,损害国家利益。
2,保全,可笑提供担保不一定要现金。担保公司或者银行给一个保函就可以了。。这可是政府哦,这种送上门来的保函业务,高兴的不得了。
3,无效和撤销,没有难不难的,针对不同的情形,到底是可撤销还是无效,按照法律规定来就好。
4,那么多被告!!合同相对性原则!!哈哈
1无效理由或者法律依据,损害国家利益。
2,保全,可笑提供担保不一定要现金。担保公司或者银行给一个保函就可以了。。这可是政府哦,这种送上门来的保函业务,高兴的不得了。
3,无效和撤销,没有难不难的,针对不同的情形,到底是可撤销还是无效,按照法律规定来就好。
4,那么多被告!!合同相对性原则!!哈哈
整合四川信托和诉讼的不期而遇应该是相关的,那中间就有些问题,涉事利益主体有很多,特别是331当初对重组预期的走向是什么,和现在是否有偏差,是否还是在可控范围内,最后的出路又是什么。我之前看了很多评论,有看到10,15,20的。现在出了事,又怎么看呢?
这次踩到黑天鹅了
这个诉讼有点搞笑:1,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为什么会发生在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环节?也就是在资本金增加的那次吧?那么为什么会使第一次签署的合作协议和出资金鼎公司的股份的协议无效?2,增资扩股是按照原持股比例进行的,未改变股权结构,似乎也不存在第三方竞价问题,或者是新的国有资产注入定价低致使国债流失问题,恶意串通的第三方是谁?串通的目的是什么?恶意串通如何损害了公共你利益或第三方利益?这个真是没看懂。3,转让股权给宏达股份的行为违反法律和交易程序,违反了的法律到底是什么法律,是不是效力性和强制性的?如果是违反程序性法律,协议并非无效。这点原告应该不会不知道吧,为啥不在起诉书中说明具体法条?如果严重违法,导致损害了国家利益,那这个行为是不是构成刑事犯罪啊?要不要先刑后民?法人代表有没有刑事风险啊?4,这个时候就实施诉讼保全,还一次保全了将近16个亿的现金和资产,原告方提供多少担保啊?在这么短时间提供了担保,原告看来也是准备充分呢!5,打无效比打可撤销难多了,拼了命地往无效上靠,是不是就想规避诉讼时效的问题啊?
6,搞那么多原告出来,当年签署协议有没有那么多人啊?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这些原告是否存在身份适格问题?问题还不少,但是公告给的信息实在有限,也就不禁让人产生联想——这种诉讼与目前进行的金融资产并购是不是有某种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