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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0-02)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2017年9月发布《关于调整药品注册受理工作的公告》,征求意见至 2017年10月12日。2017年11月13日正式发布(2017年第134号),决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将现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评审批的药品注册申请,调整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集中受理。据此,国家药品审评中心在2017年11月24日发布《关于药品注册集中受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进而在2017年11月30日又更新发布《治疗用生物制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试行)》, 网页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