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年 1 月 14 日,公司收到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 03 执 602 号《执行裁定书》: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经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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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账户,但其账户内没有可供执行的存款。对于该案 保全的股权、机器设备申请人暂不申请评估处置。对于本案查封的不动产、土地, 因其现存在抵押、被其他案件查封的实际情况,申请人也不要求处置。现本院已对 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的强制执行措施。2021 年 12 月 24 日,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现不能向本院提供被 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之 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 03 执 602 号案件终结本 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