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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14年8月19日已在中国证监会注册(证监许可[2014]867号文)。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收益品种,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考虑到本基金在申赎、结算、投资者教育等方面存在的差异性,本基金的费率结构与一般货币市场基金存在一定差异。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C类份额的行为即表明其认可已与销售机构签署的相关增值服务协议,并接受相关费率安排及由基金管理人代理收取增值服务费的方式。  根据登记机构及本基金相关业务规则,本基金每日将设定可接受的净申购、累计申购、净赎回及累计赎回申请上限,每个基金交易账户每日净申购、累计申购、净赎回、累计赎回、申购次数、赎回次数申请上限,以及单笔申购、赎回申请上限,对于超出设定额度上限的申购、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予以拒绝。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第一部分绪言  《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查。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招募说明书:指《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并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暂行规定》:指《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15、《信息披露特别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05年3月25日颁布、同年4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境外法人  23、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细则》:指《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业务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业务货币市场基金业务细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票据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52、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3、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4、增值服务费:指本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产品的过程中,因向投资者提供增值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55、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三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增值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56、A类基金份额:指投资人使用非证券资金账户资金认、申购本基金,按照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7、B类基金份额:指投资人使用非证券资金账户资金认、申购本基金,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8、C类基金份额:指投资人使用证券资金账户资金认、申购本基金,并按照0.35%年费率计提增值服务费(仅向选择接受增值服务并与销售机构签署增值服务协议的投资人收取)、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9、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达到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60、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6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票据、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6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6、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设立日期:2007年9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177,536,466元  存续期限:永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58568139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祝献忠先生,董事长,博士研究生学历。历任招商银行总行清算中心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招商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负责人,招商银行总行企业年金管理中心总经理,招商银行总行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  宋德清先生,副董事长,博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东北师范大学经济地理专业博士。历任吉林省证券公司总裁助理兼投资银行部总经理,东北证券股份公司副总裁,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总经理、副董事长等职务。  王小波先生,董事,博士研究生学历、副教授。历任中国人民大学统计系副教授,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副总经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证券业务部总经理、第一重组办公室常务副主任,首都产业控股有限公司首席投资顾问,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级),?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事业部总经理等职务。  顾剑飞先生,董事,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亚太会计师事务所高级经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经理、高级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等职务。  杨国兵先生,董事,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南昌民德城市信用社副主任、副董事长,中国工商银行江西省分行资产风险管理部副科长、科长,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高级副经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高级副经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党委委员,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股权管理部总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等职务。  白国红先生,董事,博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太原理工大学教师,?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事业部经理、研究发展部高级副经理、高级经理、第一重组办公室高级经理,华融融德公司副总经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副主任、云南分公司总经理,华融融德公司总经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协同部总经理等职务。  冉晓明,董事,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经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研究发展部高级经理、第一重组办公室高级经理、业务发展部高级经理、发展规划部高级经理、发展规划部总经理助理、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助理,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党委委员、合规总监、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总经理级)、华融天泽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  陈玫女士,董事,硕士研究生学历。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投资银行北京分行人力资源部业务副经理,中国光大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基金托管部业务经理,招行银行成都分行公司一部总经理,招商银行养老金融部总经理助理,中国金融租赁(筹)有限公司筹备组副组长,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经营部副总经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经营部副总经理,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等职务。  白重恩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学历、教授。中国科技大学数学专业学士,中科院数学研究所硕士,美国加州大学圣地亚哥分校数学系博士,美国哈佛大学经济系博士。历任美国波士顿学院?经济学、金融学助理教授,香港大学经济学、金融学副教授,清华大学经管学院弗里曼经济学讲席教授、副院长、经济系主任等职务。  胡援成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学历、教授。江西财经大学国民经济计划专业学士,中国人民大学国民经济计划与管理专业硕士,厦门大学金融学专业博士。历任江西财经大学教授、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金融发展与风险防范研究中心主任、校学术委员会主任等职务。  孙航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安徽财贸学院会计学专业硕士,厦门大学会计学专业博士。历任合肥市进出口公司财务部副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助理,深圳发展银行总行会计出纳部会计、总经理助理,深圳发展银行总行会计出纳部、计财部副总经理兼总行资金清算中心主任,深圳发展银行昆明分行筹备组筹备组成员、副行长兼信贷审查委员会主任,中谷粮油集团公司总会计师,中国化工集团公司总会计师等职务。  2、监事会成员  张翔先生,监事会主席(拟任),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西南交通大学计算机及应用专业学士。历任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原工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计划财务部副处长、处长,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高级经理、证券业务部高级经理,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董事等职务。  邓中科先生,监事(拟任),大专学历、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三门峡分行副行长、党委成员,中国人民银行漯河分行副行长、党委成员,中国人民银行安阳分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中国人民银行安阳中心支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阳监管分局局长、党委书记,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河南监管局监察室副主任,中国银行业监督与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资产管理公司和邮政储蓄机构监管处处长,中国银行业监督与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现场检查二处处长,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副总经理、纪委书记等职务。  令强华先生,监事(拟任),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武汉水利电力学院水利水电动力工程学士,华北电力大学管理工程专业学士。历任葛洲坝机电公司办公室总经理助理,葛洲坝机电公司紫阳金结厂厂长,湖北南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葛洲坝水泥厂副厂长、党委书记,葛洲坝集团水泥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国葛洲坝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务。  徐国强先生,监事(拟任),本科学历,经济师。东北大学公司管理学士,澳门(亚洲)国际公开大学MBA,历任鲁能金穗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兼办公室主任、副总经理,英大期货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东方汇金期货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务。  黄芳女士,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现任公司经纪业务管理总部总经理。曾在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研究发展部、人力资源部工作,先后任副经理、经理、高级副经理职务。  王邵斐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中级会计师,现任公司审计监察部总经理。曾在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部第一重组办公室、总裁办公室先后任经理、高级副经理职务。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宋德清先生,总经理,博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东北师范大学经济地理专业博士。历任吉林省证券公司总裁助理兼投资银行部总经理,东北证券股份公司副总裁,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总经理、副董事长等职务。  张翔先生,副总经理,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历任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原中国工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计划财务部副处长、处长,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息技术部高级经理(处长)、证券业务部高级经理(处长),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等职务。  付巍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保荐代表人。历任中华财务会计咨询公司项目经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经理,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等职务。  陈玫女士,副总经理,党委委员,硕士研究生学历。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投资银行北京分行人力资源部业务副经理,中国光大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基金托管部业务经理,招行银行成都分行公司一部总经理,招商银行养老金融部总经理助理,中国金融租赁(筹)有限公司筹备组副组长,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经营部副总经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经营部副总经理,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等职务。  司颖女士,副总经理、合规总监,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业务部经理、第一重组办公室高级副经理、证券业务部高级副经理,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市场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合规总监等职务。  樊平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在职)学历。历任湖北省荆州地质邮电管理局科员,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总经理,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  杜向杰先生,副总经理,分管基金业务部,本科学历、保荐代表人、律师。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会计,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经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部门总经理助理,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部门总经理,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等职务。  杨铭海先生,总经理助理,硕士研究生学历,会计师。历任国家农业投资公司科员,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财务会计、副经理,招商银行北京分行支行行长、天津分行行长助理,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  4、基金经理  胡忠俊,男,汉族,1984年生,中级经济师,河海大学国民经济学专业(金融工程方向)硕士研究生毕业。胡忠俊先生具有超过五年时间在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研究和投资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经历。胡忠俊先生于2009年4月至2011年4月在国信证券担任投资顾问,从事证券投资分析工作;于2011年5月至2014年4月在华融证券资产管理部、资产管理二部担任投资经理,从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管理工作;于2014年5月起加入华融证券基金业务部,从事投研工作。  5、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主任委员:杜向杰(公司副总经理) 委员:周隆斌(基金业务部总经理)、胡忠俊(基金经理)、赵亮(研究员)、范贵龙(研究员)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据各级监管要求,建立了较完备的风险管理机制。公司章程规定了董事会层面的风险管理职责;公司风险管理制度,总体规定了风险管理的目标、原则及内容;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及流程,规定了各项业务的具体风险管理措施。公司风险管理机制覆盖了公司所有业务、各部门和分支机构以及全体员工,将风险管理原则贯彻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形成风险可识别、可控制、可承受的全方位、多层次的风险管理架构。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合规审计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授权管理制度、员工行为管理制度、离任审计制度、报告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概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成立时间:1987年4月7日  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2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直销中心电话:4008989999  传真:010-58315262  网址: 网页链接  2、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网址:网页链接)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基金,并及时公告。  3、销售机构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各营业部以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代销机构具体信息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设立日期:2007年9月7日  联系电话:010-58568139  联系人:赵亮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住所: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SK大厦36-37层  负责人:张学兵  电话:010-59572288  传真: 010-65681838  经办律师:姚启明  联系人:姚启明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61号四楼  法人代表:朱建弟  联系人:王红娜  电话:010-56730090  传真:010-567300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斌、王红娜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14年8月19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867号文核准募集。  一、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二、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方式与募集期限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旦被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销售机构的具体信息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基金份额的认购  1、份额发售面值: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人民币1.00元  3、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为认、申购基金资产净值小于300万元的份额类别,B类基金份额为认、申购基金资产净值大于300万元(含)的份额类别。  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达到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基金资产净值300万元)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基金资产净值300万元)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 = (10,000+5)/1.00=10,005.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10,005.00份基金份额。  5、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基金份额的认购程序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认购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被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3)认购确认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正式宣告成立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4)认购限制  1)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被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2)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不限。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七、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项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在基金开放日,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目前为下午3:00)之前,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视为当日的交易申请;如果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之后,A、B份额客户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视为下一开放日的交易申请, C份额客户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无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1.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投资人使用非证券资金账户资金申请申购和赎回,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投资人使用证券资金账户资金申请申购和赎回,同一交易日交易时间内投资人可进行多次申购或赎回申报,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不能赎回,且申报指令不可以更改;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方式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投资者已缴纳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基金投资人使用非证券资金账户资金申请申购和赎回,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于T+1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经销售机构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基金投资人使用证券资金账户资金申请申购和赎回,T日申购基金份额,申购资金实时冻结。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支付赎回款项,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于T+2日内(包括该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经销售机构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  如遇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人使用非证券资金账户资金申请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基金投资人使用证券资金账户资金申请申购和赎回,销售机构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判断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是否有效,申购、赎回申请确认后,投资人可在提交申报的销售机构处T+2日内查询该交易有效性的确认情况。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T+2日起可以赎回。开放日交易时间结束后,登记机构根据销售机构发送的有效申购、赎回数据进行清算和交收,并根据交收结果办理申购、赎回的相应变更登记。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每个基金交易账户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最高金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每个基金交易账户单日申购/净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每个基金交易账户每日申购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6、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7、经基金管理人公告,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提供基金份额快速赎回业务时,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日累计净赎回份额数量限制、每个基金交易账户赎回次数、单次净赎回及单日累计净赎回份额数量限制。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具体的计算公式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3、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1.00元。  4、本基金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为: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本基金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为: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七、对投资人收取的登记业务服务费用  根据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登记机构保留按申购或赎回金额向投资人收取登记业务服务费用的权利。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本基金每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9、每个基金交易账户每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10、每个基金交易账户每日累计申购次数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11、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12、单笔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1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对于上述第8、9、10、11、12项暂停申购情形,本公司将每一交易日设定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申购上限。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6、本基金每日累计赎回份额/净赎回份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7、每个基金交易账户每日累计赎回份额/净赎回份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8、单笔赎回份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9、每个基金交易账户每日累计赎回次数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10、投资人赎回后基金交易账户份额余额低于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要求。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4、5、11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并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对于上述第6、7、8、9项暂停赎回情形,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本公司将每一交易日设定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赎回上限。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第1、2、3、5、6、7项情形或赎回第1、2、3、4、5项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华融现金增利货币C(MF0007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