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25 12:50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算是网贷监管的纲领性文件,我们看下其中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规定的禁止类行为,其中包括“(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只要行为人已经实际控制了他人资金,不论被害人的财产是否遭受了实际损失,均成立既遂;
若行为人尚未实际控制他人资金即被察觉或被司法部门抓获,则成立未遂。
但是对于骗取数额较小资金且情节较轻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但如果情节严重,即使实际上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也应认定为集资诈骗未遂。
行为人为达到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如制作虚假证明材料,非法制作集资凭证,开设账户,招募人员,可以认定为犯罪预备。
实践中,一部分行为人认清了集资诈骗的危害性和罪责的严重性而悔悟,主动关闭非法集资机构,取消集资项目,退还投资者集资款,构成集资诈骗的犯罪中止。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算是网贷监管的纲领性文件,我们看下其中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规定的禁止类行为,其中包括“(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