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税所得率4%!电商企业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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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和跨境电商企业是指符合财税〔2018〕103号文件规定的企业,即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如年销售5000万元的企业,成本费用没有发票,那么企业所得税只要5000万元*4%*5%=100000元,企业所得税税负率只有0.2%,而如果成本费用没有发票或不齐,那么企业所得税税负率在10-25%,真是天大的优惠政策,还不包括享受无需进货发票而带来的进货价格便宜的优惠。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

(一)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

(三)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二、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三、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完成综试区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

四、综试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五、本公告所称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本公告所称跨境电商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这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新政特别针对“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企业,这对于那些大量在采购中无法取得进项发票的跨境电商卖家来说,相当于扫除了一个阻挡税务合规的重要障碍。

这么大力度的税率优惠政策,可以让跨境电商企业的实际所得税负担减轻不少!另一方面,对于企业净利率超过4%的跨境电商企业,由于核定征收的方式只收4%作为应税所得率,那么企业所得税也相应减少。像Anker等净利率较高的跨境电商企业,减少税负后企业所得利润还能再往上涨涨。很多大卖们也可能会通过大量拆分店铺和销售额来尽可能享受优惠政策。

那么这个政策可能会给卖家带来什么影响呢?

第一,这个政策可能会改变卖家现有的业务模式和流程。要享受核定征收政策,就要按照要求去做相应的调整,包括综试区企业注册、出口模式、货代报关、发货物流选择等都要基于政策操作的便利性跟成本去考量。

第二,这个政策可能会让卖家们产品选择更多,可以尝试那些无法取得进项发票的业务,不用只做可以取得进项发票的业务。

第三,这个政策可能会使卖家国内公司账面数字更丰满,资金周转更安全。过往大多数中小型卖家在货物出口后,境外的收入资金都不敢走公账,大量资金通过私人账户流转,其实对于卖家个人而言是承担着巨大风险的!

不过要享受核定征收新政策也是有门槛的!首先要在综试区登记每个SKU的情况,其次要办理出口报关手续,那么有哪些范围是综试区呢?

国务院同意设立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实验区总共三批:

第一批:杭州。

第二批:天津、上海、重庆、合肥、郑州、广州、成都、大连、宁波、青岛、深圳、苏州这12个城市。

第三批:北京、呼和浩特、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南昌、武汉、长沙、南宁、海口、贵阳、昆明、西安、兰州、厦门、唐山、无锡、威海、珠海、东莞、义乌这22个城市。

那些苦苦在挣扎的电商们是否可改变注册地就能有一线生机,但前提是你知道这个政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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