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世界私有化失败那次的3.5公告里也没提股东人数过半 网页链接
親身或透過委任代表出席本公司特別股東大會並於會上投票之股東,以不少於四分之三之大多數票通過特別決議案。这句话是否可以理解为人数超过75%呢,条件大过了“过半数”,所以就不提了。(公告里的条件b是关于投票权的,c(i)应该是针对人数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