啥也不说啥也不想2022-06-10 20:06你这是曲解了,
公司律所明确了三名独董是不符合独董规则的
我非葳蕤2022-06-10 19:37作为信批从业人士,这类公告都是事后审批的,即所谓的“直通车”发布,上市公司点了提交自动上网公告,理论不需要和交易所沟通。
但是中国是个人情社会,一般我们都打个电话知会一下监管员,不然搞的那么麻烦以后关系不好处了。
所以我认为,上市公司管理层应该是与监管沟通过的,但是公告发出后,不知道这一条线上哪一位领导觉得不妥当,被迫下了函件。
不惑而投2022-06-10 17:51结果出来了,1.原提名符合法规,不存在独立性问题;2. 更换提名三位新独董。
宁宇未来2022-06-10 17:431、交易行为是一次性发生的么?开会开的魔怔了?
2、对对对,你都对——一位朋友教我的方法。
3、请加大黑的力度。
不惑而投2022-06-10 17:42你说的也有一定道理,但我的观点是这里的概念区分是很含糊的,至少从法条看是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