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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物流(SZ300013)$ 新宁物流(300013)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索赔已启动

2023年4月28日,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宁物流”)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新宁物流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贵州亿程和重庆亿程作为新宁物流的全资子公司,2018年合计虚增收入1.05亿元,占新宁物流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营业收入的10.06%。新宁物流虚增营业收入,导致其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行为导致新宁物流涉嫌存在虚假陈述的违法行为。故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新宁物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关于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基础制度安排,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索赔条件:2019年4月25日至2022年12月29日买入新宁物流(300013)并在2022年12月30日(含当日)以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可联系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郑华律师进行法律咨询加入索赔。

股票亏损索赔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索赔区间后续的交易与之前的索赔没有任何关系。我们采取风险代理的方式,投资者收到上市公司或相关责任人赔偿款前,不需要支付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

本文基于市场公开信息作为依据,所涉信息或相关表述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最终以法院的认定结果为准。

(郑华律师,系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北极星律师团队创始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金融学双学士,西南政法大学深圳校友会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曾任上市公司法务负责人,现担任深圳市律协专业委委员,拥有一支专业的证券诉讼团队,已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大量证券维权案件,曾参与康美药业破产重整案,代表数十名员工及股东完成债权申报并收到投资款,维权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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