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管理人的分公司、子公司,需要向协会登记备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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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私募管理人的分公司、子公司,需要向协会登记备案吗?

答:私募管理人名下成立的分公司:

●不具备独立的法人地位,不需要到中基协重新进行登记备案;

●募集资金时,要以私募管理人(不是分公司)的名义对外统一募集,分公司不能单独对外募集。

●审计报告与总公司一起出。

●法人可以兼职,其他高管和员工不能兼职。

私募管理人名下的子公司:

●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如果要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需要到中基协进行登记备案(但是目前来说,如果同一实控人要再设立第二家同类型的公司,需要说明设立的合理性等内容);

●拿到管理人登记资格之后,募集资金时,可以单独对外进行募集。

●审计报告单独出(也有合并报表的情况)。

●员工不能兼职。

问: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员工报销火车票、机票可以抵扣吗?

答:可以抵扣的。

(1)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参考来源: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第的公告(2019年第39号)

问:电子合同服务协议是由谁签署的?

答:电子合同服务协议是管理人与电子合同平台服务商签署的,约定管理人产品电子合同服务是由服务商提供的平台进行电子签约。

问:已有一家管理人后,新设另一家管理人与普通的管理人登记主要区别有哪些?

答:主要区别为:

1、需解释在已有一家管理人的基础上,为什么要新设另一家管理人,由于目前监管并未对管理人的展业范围做限制,即在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下,合规展业即可。如新设另一家管理人,则大概率会被监管反馈,需解释说明原因及必要性。

2、说明团队股权重合的合理性。大多数情况下,新设另一家管理人不可能启用全新的股东、招募崭新的团队,大多数情况下,股权和团队均有重合。如何在保障已有管理人合规运营的前提下,做好风险隔离,防范利益输送,是新设过程中需要仔细考虑并说明清楚的重点。

问:作为一家证券类或股权类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可以新设另外一家证券类或者股权类的管理人?

答:可以。

无论是新设同类型的,还是不同类型的私募管理人,监管现行法规中均无禁止,均有理论可行性。主要需参考符合《管理人登记备案须知》的各项内容,同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方案的调整和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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