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重复授予燃气特许经营权的效力认定

发布于: 雪球转发:0回复:0喜欢:0

在燃气特许经营权纠纷之中,经常发生重复授予的问题,即一个地区的燃气特许经营权被先后授予给两家燃气公司。在这种情况之下,两家燃气公司很容易发生冲突,乃至对簿公堂。在实务之中,对于这种重复授予的燃气特许经营权效力该如何认定一直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

根据最高院发布的《行政协议案件典型案例之四:英德中油燃气有限公司诉英德市人民政府、英德市英红工业园管理委员会、英德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协议纠纷案》可知,重复授予的燃气特许经营权效力的认定需要考虑到公共利益及燃气公司的信赖利益两重因素。

在先的燃气特许经营权存在被确认合法有效,而在后的燃气特许经营权存在被确认违法但不撤销的可能,即可能会发生两家燃气公实际经营于一个地区的现象。

No.1 基本案情

2008年8月20日,英德市建设局与中油中泰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油中泰公司)签订《英德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同年8月22日,英德市人民政府向英德市建设局作出批复,同意将该市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权独家授予中油中泰公司,期限为30年,至2038年8月20日止。中油中泰公司组建英德中油燃气有限公司(下称中油公司)负责经营涉案业务。2010年至2011年间,英德市英红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下称英红园管委会)先后与中油公司签订投资天然气站项目合同、补充协议等协议,就该公司在英红工业园内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具体实施,包括许可范围、开发建设及经营期限、建设用地等进行约定。

2012年9月4日,英德市政府发布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招投标公告。华润燃气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参与招标并中标,并于2013年2月20日与英德市规划和城市综合管理局签订《英德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取得包括英红工业园在内的英德管道燃气业务独家特许经营权,有效期限为30年,至2043年2月20日止。该公司随后成立了英德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下称华润公司)负责项目经营管理。

中油公司因与华润公司对英红工业园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范围发生争议,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英德市政府、英红园管委会继续履行涉案行政协议,授予其在英红工业园内管道燃气的独家特许经营权;判令该政府立即终止华润公司在涉案地域内的管道燃气建设及经营活动。

No.2 裁判结果

经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涉案合法有效,中油公司享有的特许经营合同权利受法律保护,协议各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相关的合同义务。英德市政府作为该管委会这一事业单位的设立机关以及特许经营许可一方,应承担相应合同义务,保障合同履行,但英德市政府又将英红工业园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授予给华润公司,存在对同一区域将具有排他性的独家特许经营权先后重复许可给不同的主体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违法。

法院同时认为,该重复许可系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致,并不必然导致在后的华润公司所获得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无效,华润公司基于其所签订的特许经营权协议的相关合同利益、信赖利益亦应当予以保护。且中油公司、华润公司均已进行了管道建设并对园区企业供气,若撤销任何一家的特许经营权均将影响到所在地域的公共利益。对于重复许可的相关法律后果,应当由行政机关承担,不应由华润公司承担。

英德市政府应当采取补救措施,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对双方相应经营地域范围予以界定,妥善解决本案经营权争议。

故判决:

一、确认涉案协议有效,确认中油公司在英红工业园内有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且不得授予第三方;

二、确认英德市政府、英红园管委会将英红工业园内特许经营权授予华润公司的行为违法;

三、责令英德市人民政府采取补救措施;

四、驳回中油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燃气微观察

【免责声明】能源互联网时代(原标准天然气)所载文章为本公众号原创或根据网络搜索编辑整理,文章版权均归原作者所有。因转载众多,无法找到真正来源,如标错来源,或对于文中所使用的图片,资料,下载链接中所包含的软件等,如有侵权,请跟我们联系,我们将根据您提供的证明材料确认版权并按国家标准支付稿酬或立即删除内容!我们尊重所有原创作者,谢谢!

转载是一种动力 分享是一种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