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2021年各地工商业电价调整,1月1日起执行!(附12省最新电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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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 京 -

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1508号)要求,现就2020-2022年北京电网输配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北京电网输配电价(含增值税、线损、交叉补贴和区域电网容量电费,下同)具体见附件。

二、积极推进发电侧和销售侧电价市场化。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用户用电价格包括市场交易上网电价、输配电价、辅助服务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市场交易上网电价由用户或市场化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电网企业按照本文件核定的标准收取输配电价。本市未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用户,执行政府规定的销售电价。

三、各区价格主管部门应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平稳执行到位,持续密切监测电网企业运行情况,执行中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我委。

四、请电网企业按照相关要求,对各电压等级的资产、费用、收入、输配售电量、负荷、用户报装容量、线损率、投资计划完成进度等与输配电价相关的基础数据进行统计归集,按照要求按时报送我委。

五、考虑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年初以来实施了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2020年继续执行现行输配电价,本通知所附北京电网输配电价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六、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9〕757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附件:北京电网输配电价表

- 辽宁省 -

各市发展改革委,省电力有限公司: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508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调整我省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辽宁电网各电压等级输配电价(含增值税、线损、交叉补贴和东北区域电网容量电价,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下同)按照国家公布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详见附件一。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用户用电价格包括市场交易上网电价、输配电价、辅助服务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市场交易上网电价(包括脱硫、脱硝、除尘和超低排放电价),由用户或市场化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电网企业按照本通知公布的标准收取输配电价。未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用户,执行本通知规定的销售电价。

二、同步降低我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的销售电价,居民生活用电和农业生产用电的销售电价不调整。具体标准详见附件二。

三、降价红利同步传导到终端用户。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应认真落实降价政策,不得截留,确保降价红利同步传导到终端用户。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落实,会同电网企业加强政策宣传。同时,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监督和管理,确保将降价红利传导到终端用户,保证电价政策执行到位。

四、电网企业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区域电网输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441号)的相关要求积极落实,确保2020~2022年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执行到位。做好区域电网与省级电网的结算工作,对2020年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清算,并按照直接交易合同向交易用户做好资金返还工作。五、请省电力公司根据国家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为用户提供高效安全可持续服务;对各电压等级的资产、费用、收入、输配售电量、负荷、用户报装容量、线损率、投资计划完成进度等与输配电价相关的基础数据进行统计归集,按照《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发改价格规〔2020〕101号)规定,于每年5月底前将上一年有关数据及相关材料报送我委。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政策执行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价格管理处)。

 附件:1.辽宁电网输配电价表

2.辽宁电网销售电价表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1月29日

- 四川省 -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地方电网,有关电力用户: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508号)要求,现将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电网”)供区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四川电网在2017—2019年供区范围基础上,新增国网盐源县供电公司、国网富顺县供电公司、国网布拖县供电公司、国网茂州供电公司和国网若尔盖县供电公司5家,减少四川金峨供电有限公司1家。

二、四川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标准见附件1。结合国家清理完善电价政策相关要求和四川电网第二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改革安排,取消存量电量、富余电量输配电价政策,藏区留存电量、弃水电量等其他市场化交易输配电价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四川电网500千伏外送电量送出省输电价格按6分/千瓦时标准执行。

三、四川电网2020—2022年目录销售电价标准见附件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调整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四川电网遂宁市、富顺县供区目录销售电价调整按本通知目录销售电价表的用电类别和标准执行;盐源县、沐川县现行目录销售电价表中“大工业用电”调整按本通知目录销售电价表的“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两部制电价标准执行;其余未同价供区但“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已同价的,电价标准同步调整,具体地区和用电类别详见附件3。

四、实现与本通知目录销售电价同价的各类用电,丰枯峰谷浮动电价政策统一按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出台的现行有关政策执行;其他各类未同价用电,销售电价水平和构成、丰枯峰谷浮动电价政策暂维持不变。2016年及以后并入四川电网的新“改制”供电公司,功率因数调整、高可靠性供电收费、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工业企业阶梯电价、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和政策性交叉补贴统一按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出台的现行有关政策执行,已出台农网维护费征收标准的维持现状,未出台的统一按《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四川省农网维护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269号)规定的农网维护费政策和省级电网标准执行。

五、四川电网供区内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已实现与本通知标准同价且完成“一户一表”改造的,统一执行四川电网供区居民生活用电低谷时段(23:00至次日7:00)电价政策。对四川电网、省属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供区内已执行本通知居民阶梯电价标准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继续实行丰水期(6—10月)居民生活用电电能替代价格政策,即对月用电量181—280千瓦时部分的电价下调0.15元/千瓦时,月用电量高于280千瓦时部分的电价下调0.20元/千瓦时。上述居民生活用电电价政策的资金来源,除去本轮输配电价降价空间已疏导部分外,在丰水期通过新能源参与市场化交易、非市场化水电电量分摊等方式筹集。

六、将四川电网对省属地方电网、地方电网的分类趸售电价调整为单一制综合趸售电价(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根据不同电压等级分别按1—10千伏0.3657元/千瓦时、35—110千伏0.3607元/千瓦时、110千伏及以上0.3457元/千瓦时标准执行。趸售电量不再执行峰谷浮动电价政策,部分趸售电量(以2019年各趸售用户实际趸售电量中工商业电量占比确定)继续执行丰枯浮动电价政策。四川电网不再随趸售电量代征代缴各类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由趸售用户按规定向终端电力用户代征收后,向政府相关部门缴纳。对我委已疏导的资中龙源电力有限公司、青川电力有限公司、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和四川岳池爱众电力有限公司居民生活用电同价资金,四川电网继续按现行规定在趸售电费中作相应扣减。四川电网内部不同核算单位之间开展的电能量交易属内部调剂关系,其结算标准自行确定,不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趸售电价、余电上网等电价政策。

七、四川电网供区内未全面实现各类用电与本通知公布标准同价地区,要力争2022年底前全面实现“同网同价”,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应抓紧编制同价方案并报我委备案后实施;其中阿坝州、凉山州、雅安市等低价区可立足地方实际分步实施,先行推动本市(州)内实现“一张目录销售电价表”。

八、积极推进发电侧和销售侧市场化。参与省内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用户用电价格包括市场交易电价、输配电价、辅助服务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辅助服务市场建立前辅助服务费用按有关部门现行规定执行。市场交易电价按照省内电力市场交易相关政策规定,由用户或市场化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自愿协商、市场竞价等市场化方式自主确定,四川电网按照规定收取输配电价。未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用户,执行政府规定的目录销售电价。自2021年起会同省级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四川电网输配电价监管周期内统调统分电厂基准优先购电均价。

九、四川电网要按照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改革相关要求,对各电压等级的资产、费用、负荷、用户报装容量、线损率、投资计划完成进度,以及市场化与非市场化用户分别对应的购电量、输配售电量、购电成本、售电收入等与输配电价相关的基础数据进行统计归集,于每年5月底前以正式文件报送我委。

十、本通知公布的电价政策和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2020年初以来实施的国家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和我省对参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中小企业实施临时电费补贴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十一、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舆情监测、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本次电价调整及时落实到位,要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转供电环节电价秩序整治工作,督促各转供电主体切实将降价政策红利及时全额传导至终端用户。执行过程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1. 四川电网输配电价表

2. 四川电网目录销售电价表

3. 四川电网未同价供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电价调整表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1月29日 

- 浙江省 -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508号)要求,现就浙江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今年国家实施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本年度继续执行现行输配电价。本通知所附浙江电网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2021-2022年浙江电网输配电价降价资金全部用于降低大工业电价,并完善峰谷分时电价。同时,取消电解铝、氯碱生产用电等电价分类,部队、狱政用电执行居民用电合表电价。

三、浙江电网各电压等级输配电价(含增值税、线损、交叉补贴和华东区域电网容量电价,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和销售电价具体标准详见附件。电力用户1月1日及以后的用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

四、市场交易上网电价(包括脱硫、脱销、除尘和超低排放电价),由用户或市场化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电网企业按照本通知公布的标准收取输配电价。未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用户,执行本通知规定的销售电价。

五、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本通知及时落实到位。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 山东省 -

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50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等文件规定,现将山东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山东电网销售电价自2021年1月1日起,降低山东电网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两部制)目录电价。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目录电价保持稳定。

二、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结合山东电力现货市场形成的时段供需关系,对现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时段进行优化:12:00-13:00由平段电价调整为低谷电价;11:00-11:30由峰段电价调整为平段电价;14:30-16:00由平段电价调整为峰段电价;6-8月实施的尖峰电价时段,10:30-11:30调整为10:00-11:00;其他时段不做调整。调整后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原则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对需现场调整表计时段的电力用户,电网企业应统筹安排,做到调整一批、落实一批(自调整次月执行新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全部现场调整工作应于2021年3月31日前完成。

三、其他事项

(一)请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根据国家要求,定期归集并报送各电压等级资产、费用、收入、输配售电量、负荷、用户报装容量、线损率、投资计划完成进度等与输配电价相关的基础数据。

(二)为确保电价政策宣传效果,请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通过多种形式将本通知内容告知相关工商业用户。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广泛宣传、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政策顺利实施。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处)。

(三)相关单位电价政策落实不到位的,终端电力用户可拨打12345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附件:山东电网销售电价表、输配电价表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1月25日

- 安徽省 -

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508号)要求,现就我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包括两部制和单一制,下同)输配电价按国家公布的标准执行。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电能量市场化交易(含省内和跨区跨省)价格包括脱硫、脱硝、除尘和超低排放电价。电网企业按我省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售电量支付发电企业超低排放电价,其他电量不再支付超低排放电价。

二、降低我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两部制)目录电价。两部制1-10千伏、35千伏、110千伏、220千伏目录电价每千瓦时分别降低3.46分、4.46分、5.46分、6.96分。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等目录电价不作调整。

三、拉大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峰谷电价价差。将高峰上浮比例调整为54%(7、8、9月份调整为65%),低谷下浮比例调整为42%。农网还贷资金每千瓦时2分钱并入电价。调整后的电价标准见附件1-3。

四、对选择执行行业平均电价的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用户,符合电力直接交易准入条件的,可按规定参加电力直接交易,电网企业在直接交易价格基础上执行行业平均电价。

五、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应认真落实降价政策,确保降价红利及时传导至终端用户。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加强政策宣传,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电价政策落实到位。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发展改革委(商品和服务价格处)。

- 江苏省 -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508号)要求,现就江苏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江苏电网各电压等级输配电价(含增值税、线损、交叉补贴和华东区域电网容量电费,下同)和销售电价具体标准详见附件。

二、采取市场交易方式的上网电价(包括脱硫、脱硝、除尘和超低排放电价),由用户或市场化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自愿协商、市场竞价等方式形成。电网企业按照本通知公布的标准收取输配电价。未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用户,执行政府规定的销售电价。

三、为应对新冠疫情影响,今年国家实施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本年度继续执行现行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本通知所附江苏电网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四、请省电力公司根据国家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控制成本,提高电网服务水平;对各电压等级的资产、费用、收入、输配售电量、负荷、用户报装容量、线损率、投资计划完成进度等与输配电价相关的基础数据进行统计归集,按照《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发改价格规〔2020〕101号)规定,于每年5月底前将上一年有关数据及相关情况报送我委。五、请各地发展改革委、电网企业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本通知平稳执行到位。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 湖北省 -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改委,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各相关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508号)精神,现就湖北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湖北电网各用户类别各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按国家公布标准执行(见附件1)。积极推进发电侧和销售侧电价市场化。市场交易上网电价由用户或市场化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电网企业按本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输配电价。未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用户,执行本文规定的销售电价。

二、湖北电网销售电价同步调整。降低两部制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容(需)量电价和电度电价,调整后的湖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见附件2。

三、完善销售环节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优化峰、谷、平时段设置并增设尖峰时段,合理调整各时段电价价差,进一步明确峰谷分时电价适用范围,具体见附件3。对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实施效果定期进行评估,适时予以动态调整。

四、根据国家统一部署,2020年年初以来实施了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2020年继续执行现行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本通知所附我省输配电价、销售电价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均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五、各级发改部门和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加强宣传,确保本次各项电价政策措施执行到位。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加强对产业(工业)园区等两部制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用户转供电环节价格监管和清理规范,切实将本次降价红利及时传导至终端用户。

- 陕西省 -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韩城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西咸新区改革创新发展局,神木市、府谷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508号)精神,现就陕西电网(不含榆林价区,下同)2020~2022年输配电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陕西电网输配电价。陕西电网输配电价(含增值税、线损、交叉补贴和区域电网容量电费,下同)具体见附件1。

二、陕西电网销售电价。本次我省输配电价改革降价空间用于降低陕西电网工商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平均降低4.3分钱,大工业用电基本电价每千伏安每月降低2元。陕西电网目录销售电价相应调整,调整后的价格见附件2和附件3。

三、积极推进发电侧和销售侧电价市场化。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用户用电价格包括市场交易上网电价、输配电价、辅助服务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市场交易上网电价由用户或市场化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省内电网企业按照本文件规定收取输配电价。未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用户,执行政府规定的销售电价。

四、有关要求。省内电网企业要按照相关要求,继续做好各电压等级的资产、费用、收入、输配售电量、负荷、用户报装容量、线损率、投资计划完成进度等与输配电价相关的基础数据的统计归集工作,并按时报送我委。省内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应严格按我省目录销售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合理分摊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电费,确保将国家本次降低电价政策红利及时足额传导至终端用户,不得予以截留。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做好降电价政策的宣传解读和贯彻落实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政策措施平稳执行到位。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五、执行时间。考虑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年初以来实施了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2020年继续执行现行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本通知所附陕西电网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 山西省 -

- 上海省 -

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508号)、《关于做好第二监管周期销售电价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现就降低本市大工业用电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大工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平均降低0.97分钱(含税,下同)。合理调整不同电压等级间的价差,大工业用电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电价平均每千瓦时降低0.77分钱。同时,优化调整大工业用电各电压等级峰、平、谷时段比价关系,促进输配电价应用于电力市场化交易。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具体价格水平详见上海市销售电价表)。

二、市电力公司要加强降价政策的宣传解读,确保与阶段性降低工商业电价政策到期平稳衔接,继续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降价政策的落实工作,将降电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

三、上述调价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 福建省 -

各设区市发改委,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50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优化电价政策发布机制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9〕487号)等要求,现就我省电价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降低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两部制输配电价,取消单列电解铝输配电价。调整后价格详见附件1。

二、适当降低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两部制、农业用电目录销售电价,取消单列氯碱目录销售电价。调整后价格详见附件2-9。

三、适当降低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政策性交叉补贴征收标准,降为每千瓦时0.08元。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减收政策和自发自用电量政策性交叉补贴免收政策继续执行。

四、以上电价调整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五、大工业用户统一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两部制价格。变压器容量315千伏安以下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户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价格,315千伏安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户可选择执行两部制或单一制价格,选定后12个月之内不允许调整。

六、为促进不同电源品种有序竞争,设置发电侧直接交易竞价差值系数,竞价差值系数=燃煤发电上网基准价-参与直接交易机组政府核定上网电价,发电企业参与省内直接交易的实际售电价格=交易价格-竞价差值系数。市场化交易用户用电价格由电能量交易价格、输配电价、辅助服务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构成,输配电价按附件1所列价格执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有关规定执行,辅助服务费用在国家有关政策明确后执行。根据国家电价管理和改革要求,结合我省电力市场发展进程,相应优化完善我省峰谷电价、输配电价等价格机制。

七、各设区市发改委要会同电网企业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服务工作,确保本次电价调整措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来源:各省发改委、工业互联网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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