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管网运营合同——交付机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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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管网集团的成立和运营,是国家关于深化油气体制改革和管网运营机制改革的重大部署,给石油天然气行业带来深远影响。

本文为天然气管网运营合同的交付机制。

第一部分 交付机制主要内容

第二部分 交付机制详解

第三部分 交付机制综述

本文分上下两期发布,本文为下篇。

上篇回顾:图解管网运营合同--交付机制(上)

文 | 吴彦杰 李滨

一、交付机制主要内容

二、交付机制详解(接上篇)

(三)超提

超提,是指发生托运商超出计划提取天然气事件后,如何处理的机制。以目前的天然气输送和交付的技术条件,因过错发生超提的概率较低;由于管网控制交付设施,未经管网许可的发生超提的概率亦较低;即便某个交付日发生些许超提,也可以通过日指定的调整迅速补救。

与超提相对,逻辑上还存在管网超出计划供应天然气的可能性,但与前文原因类似,加之管网对计划的绝对话语权,其发生的概率更低。

虽然超提/超供作为主动事件发生的概率较低,但作为被动措施而发生的概率仍然存在,例如在某一托运商短提时,在管网平衡的技术要求下,作为避免资源浪费的补救措施。如下图:

即便超提发生概率较低,但毕竟是客观可能出现的状况,因此本文仍详细介绍超提机制,如下图:

提示与建议

1.橙色星标处:如果某个供气日,托运商因特殊情况,需要超出计划提取天然气的,也应当避免发生超提事件。还可以考虑的措施有,与管网协商进行计划调整(可以考虑支付补偿),从其他托运商处购买天然气,与其他托运商等量异日期置换天然气等。如某一指定日发生较低比例的超提,可以考虑尽快修改后续日指定。

2.蓝色星标处:事先与管网协商进行计划调整并支付补偿,是可行且相对经济的方式,但应明确该补偿涵盖所有损失,包括间接损失。

(四)未提取天然气

未提取天然气,是指管网运营合同的服务期到期后,因托运商原因,未能从管网提取的天然气,如何处理的机制。未提取天然气在合同中还可能表述为“逾期提气”或“剩余库存的处理”,存在于储气库服务合同和LNG接收站服务合同中;天然气管道服务合同由于受管网平衡机制的约束,一般不会发生未提取天然气问题。

未提取天然气是短提累计到合同终结时的表现,一旦发生,托运商可能出现多重损失。

未能提取机制的主要内容详见下图:

提示与建议

1. 在LNG接收站合同中,不排除未提取的是LNG。

2. 橙色星标处:约定到期剩余气量,可能为0,也可能为某个特定数值。

3. 蓝色星标处:托运商应当重点核实,超出约定剩余气量的部分,是否由于自身原因造成,如不属于自身原因造成的,则应按补提机制处理。

4. 黄色星标处:商定的补提气计划应当包括补提期,补提计划,补偿金额等。补提期计划能否纳入下一周期合同,值得在实践中研究。

5. 红色星标处(两处):如果实际发生,可能需要支付两次补偿金。

6. 综合管网运营合同,未按计划提取天然气,可能面临多重损失,而且额度超出预期,详见下图:

(五)补提

补提,是指双方未按计划交付/接收天然气后,采取补救措施交付/接收天然气的机制。补提可以是单独设计的合同机制,也可以散见于短提、短供、未提取天然气机制下;一旦发生短提、短供、未提取天然气的时间,必然涉及补提问题;由于其规则相通,本部分一并予以介绍。

特别提示,在当前冬季天然气短缺的实际和保供的要求下,不可避免地出现短提短供问题,补提也将是普遍现象。

下图为补提的主要情形:

下图为补提的主要规则:

提示与建议

1. 橙色星标处:双方优先选择协商一致进行补提;但受下游管道天然气运输合同、销售合同的影响,托运商未必能够接受管网方的补提方案。就补提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或者托运商拒绝管网因安排补提而制定的提取计划时,因管网运营的特殊性,补提事宜不能久拖不决,管网应当有权决定补提事宜。

2. 蓝色星标处:双方应当在明确补提原因的前提下,商定或者根据合同约定计算补提补偿责任。建议计算补提责任时,短提短供事件发生和补提时间点之间,是否及如何考虑价格波动因素,值得在实践中进一步研究。

3. 黄色星标处:基于管网平衡的基本原则和规章授权,管网在达不成补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有权进行处置,并非不合理;托运商应当给予配合以免发生更大损失。

4. 红色星标处:关于处置规则,可能由管网自行销售天然气,也可能由管网指定销售对象。

三、交付机制综述

(一)规则极其复杂

在整个管网运营合同中,交付机制相对最为复杂。虽然本文介绍了交付中的五种特有机制,但本文开篇曾介绍,交付机制中的大量内容,因与接收机制通用,而在本文中未再赘述。事实上,交付机制也涉及到交付设施,交付时间,交付质量、数量、速率、压力,交付计量等内容。

因此建议托运商应当全面对照管网运营合同的要求,审视自身正常接收天然气/LNG的能力和对异常接收的容忍能力,切忌不能坐等接收。

(二)受影响的因素较多

纵观交付机制,可能发生异常的情形多,可能受到影响的因素多,风险点多,而这些风险点和风险因素,往往不受托运商的控制。如果托运商不能实现责任的有效传导,则有可能在自身并无过错的情况下承担额外损失。因此建议托运商全面审视管网运营合同和关联上下游合同、关联服务合同,确保全部的影响因素、风险点均有相匹配的责任传导路径。

(三)损失额度可能超出预期

在交付机制中,托运商原因发生异常的,可能面临多重、多次的补偿责任;综合的责任额度,可能超过货物价值。建议托运商对此有高度清醒的认识;发生异常事件,及时制定合理的处理方案,以防补偿/赔偿金额超出货物价值情况的出现。

(四)交付异常的情形和处理规则较为复杂

本文介绍的交付异常处理规则,已经较为复杂。即便如此,但仍不能涵盖管网运营中可能出现的所有情形。事实上管网和托运商所签订的运营合同,也可能涵盖不了本文所述的诸多情形。如果合同有约定,建议托运商全面准确理解这些规则,并转化为企业内部的交付异常处理预案;如果合同没有约定,也建议托运商参照本文介绍的规则,建立企业内部的交付异常处理预案,以防发生额外损失。

来源:石油天然气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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