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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1
2015 年 12 月 17 日,中国签署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之多边政府间协议》即(“《多边自动情报交换协议》”)。协议规定:各签约协议国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需要向中国税务总局自动提交(即无须知会及得到客户同意的情况下)中国公民及税务居民身份的一切资产、投资资料。凡持中国公民身份及怀疑是中国税务居民身份的,最早追溯至2014 年 9 月以后中国公民或怀疑税务居民,都定义为须向中国税务总局自动申请的人群。2017 年 9 月开始,中国个人及其控制的公司在 100 个国家和地区开设的银行账户信息 ( 截至到 2016 年底的信息 ) 将会主动呈报于中国税务机关。
背景2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文件规定,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按照财产转让所得20%缴纳个人所得税款。根据《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个人购买境外挂牌上市的股票,持有期间取得的红利、股息所得应按照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全额的20%计征个人所得税。

综上,是否意味着以后中国人投资美股港股等境外股票所得的股息、资本利得收益都要按照20%比例在国内报税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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