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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2014年10月30日
第十一条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
(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
(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
(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
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热门回复

执行异议是什么内容?

这什么时候的公告

善意取得赃物当然没有问题,这个案件判决内容很清楚了,注销了那么多股,真不明白还在误导别人,好好学习,不要不懂装懂!

公告有什么问题?你说一下?

我已经认真看了几遍了,我自己就是。

2023-10-27 21:45

要不你问一下你身边的律师,再仔细读一下公告

按生效判决的内容注销。

法院已经生效判决注销,这个还有什么好异论?如果你是懂点法律应该明白,如果不清楚,请你问一下你身边律师。

这不都是10.11的事吗 没新东西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