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重股份:未及时披露收购进展收警示函,受损投资者可挽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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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1日,鞍重股份收到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何凯、李佳黎、周继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22号),警示函显示:

2021年8月5日,你公司发布《关于签署股权收购意向协议的进展暨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2021-083),交易对手方承诺在2021年8月10日以前协调标的公司取得江西鼎兴矿业有限公司更新后的《采矿许可证》。经查,鼎兴矿业未能按照上述约定时间取得更新后的《采矿许可证》。你公司未及时就该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情况迟至2021年12月7日方在《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36)中披露。

谈虚道长索赔网提醒:上市公司公告重大事项后,应当及时告知进展情况,作为本次并购的评价价值影响的重要因素-采矿许可证更新,上市公司未及时告知双方签订协议的履约进展已构成信披违规,故凡是2021年8月12日到2021年12月7日期间买入,2021年12月7日收盘持有的投资者,可搜索谈虚道长相关网讯申请民事赔偿,挽回部分损失。投资者应当注意,股民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投资者不参加索赔,被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不会主动赔付受损投资者。索赔项目包括(高买低卖)投资差额损失,以及对应部分的 佣金 和 印花税,具体以法院判决为准。目前,按照索赔新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第25条的规定,投资差额损失的利息部分已不能再列入索赔范围,2022年最新一批开庭的案件显示,庭审实务中法院对此也已明确。

值得注意的是,在2021年8月6日公告收购鼎兴矿业后,公司股价6个交易涨幅达52%。到12月7日间公司一直维持高位震荡,直到回复关注函告知更新后的《采矿许可证》尚未取得,标的公司股权价值评估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正式协议签署的前置条件未能满足,此为交易存在的实质性障碍。随之而来的股价两个跌停。到了2022年1月10日,公告终止股权收购意向协议,股价再延续两个跌停,至此抹平了锂矿收购事件以来全部涨幅。

$鞍重股份(SZ002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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