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监局:严查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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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9日,深圳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张建平、李乐、纪宾、叶雪薇、肖向莲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经查,张建平、李乐、纪宾、叶雪薇、肖向莲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2021年8月以前曾存在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

其中,张建平、李乐、纪宾、叶雪薇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0号,以下简称《试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或《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肖向莲违反了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试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请按我局指定日期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我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笋岗西路2008号体育大厦东座)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