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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陆小神: 看看//@陆小神:回复@陆小神:1、“碳中和”政策以及买矿,建矿智能化成本造成煤炭行业固定资产投资意愿大幅下降
  煤炭行业被定义成为“过剩产能行业”,直接压制煤炭企业的投资意愿,尤其是国有 企业。尽管煤炭价格经历 2016 年供给侧改革之后,价格一直处于历史中高位水平,煤炭企 业盈利均大幅改善,但是相应的并没有带来煤炭企业投资意愿的增强。国有煤炭企业投资 侧重于转型,集中于大额分红,以及新能源,煤化工,火风光一体发电领域;而民营煤企受 2020 年内蒙古地区“涉煤倒查 20 年”影 响,涉煤投资意愿同样减弱。
  当前叠加“碳中和”政策的影响,由于新建矿井不能建低于年产90万/年以及地质条件不好矿区,并且目前买矿,建矿智能化成本相对于前十年高很多,而政策上随着“碳 中和”背景下能源消费结构的转变,未来不确定性加强,煤炭行业投资意愿进一步下降。据国家能源局公告,新建煤矿批复数据显示,进入 2020 年以来新建产能批复规模大幅 下降,且新建产能主要集中于新疆地区。各地投资意愿快速减弱。新建煤矿基本集中于新疆地区,未来“十四五”期间,新疆地区主要发展第三期“疆 电东送”工程。长期工程和巨额投资开发煤炭资源,发展坑口火电厂,通过特高压输往中东部消费地区。
2、中小煤矿产能加速退出,我国煤炭产能进入收缩期,造成煤炭供给弹性进一步下降。
  2016 年开始煤炭行业供给侧改革以来,至 2020 年我国共淘汰落后产能 8 亿吨,基本 完成供给侧改革目标。在此过程中,大量在建矿井陆续投产,部分超产产能通过发改委“核 增”的方式获取合法手续。截至 2019 年底,发改委统计口径,我国合法产能 36.12 亿吨。我们预计 2020 年底我国合法产能 37.62 亿吨,测算预计尚有 1.38 亿吨超产产能未能 获得政府“核准”,预计在 2021-2022 年间,随着我国煤炭供给持续偏紧的局面,超产产能将陆续获得核准,转为合法产能。
  目前我国尚存在大量的中小煤矿,中东部、西南地区存在大量产能规模 60 万吨以下的 矿井,该部分产能合计 5.23 亿吨,预计 2030 年以前退出。而 90 万吨及其以下的矿井, 广泛分布于我国东部沿海省份、东北以及西南地区。产能规模 90 万吨及其以下矿井合计产 能高达 8.6 亿吨,占当前我国合法产能的 23.8%。
  上述产能规模 90 万吨及其以下的矿井,大都面临一方面开采深度基本均在 800 米甚至 1000 米 以上,高水、高瓦斯,地质环境复杂,存在大量的安全隐患;另外一方面该部分矿井资源 濒临枯竭,可采年限普遍在 15 年甚至 10 年以内;机械化生产水平较低,开采成本比高, 随着时间推演,不具备开采的经济性。预计该部分矿井在 2035 年以前退出。
  预计 2025 年前,受煤炭供给偏紧,以及“碳中和”产业政策推进前期,中期煤炭需求 将进入平台期的综合影响,所以煤炭产能退出较慢,预计高危产能近 5 年年均退出煤炭产能 2200 万吨。合计至 2025 年底退出产能 1.1 亿吨,预计 2025 年底我国合法产能合计 36.88 亿吨。预计至 2030 年底,随着 60 万吨及其以下矿井的逐步枯竭,该部分矿井将全部退出。
  因此 2026 年至 2030 年间,年均退出煤炭产能 8266 万吨,截至 2030 年底我国煤炭产能 规模降低至 32.75 亿吨左右。
  产能退出节奏有望超预期。4 月 12 日山东省公布 2021 年去产能计划,计划将目前在 产的 8 个 30 万吨煤矿和 19 个超千米冲击地压煤矿,合计产能 3400 万吨,在 2021 年底予以关停。该部分产能约占山东当前在产产能的 26.4%。该部分超千米冲击地压矿中巨大 部分产能规模在 90 万吨以上,且盈利较高的炼焦煤矿产能合计高达 2905 万吨。随着中东部地区煤炭产能的陆续退出,最终我国煤炭产能将逐步集中于内蒙古、陕西 和新疆地区。预计至 2060 年,我国煤炭产能仅剩下约 1/3 的 1000 万吨以上规模的大型 矿井,剩余产能规模 3.74 亿吨左右。
3、 国内产量核增保供难现增量,新刑法修正案压制煤企超产意愿
  经过 2017-2018 年新建产能逐步投产后,进入 2019 年我国煤炭产量逐步企稳,维持 在月均 3 亿吨左右水平,淡旺季煤炭产量略有变化。即便在 2020 年四季度,冷冻叠加制 造业用电需求超预期,造成煤炭需求激增的背景下,发改委鼓励煤炭企业加大“保供力度”, 释放超产产能,12 月产量峰顶仅 3.5 亿吨。我们分析认为国内月度产量到 3.5 亿吨已经是 极限产量,且不具备持续性。
  东部四省煤炭产量逐年下降,产能逐步退出:冀鲁豫皖东部四省受煤矿逐步枯竭影响, 尤其是近年来东部四省煤炭企业偿债压力加大的情况,东部四省内煤炭企业急于将部分濒 临枯竭,开采成本高,处于亏损状态的矿井关停退出,最终导致东部四省煤炭产量近年逐 年下降,占年总产量比例也逐步下降。
  “三西”产量基本平稳:山西、陕西和内蒙古煤炭产量基本维持相对稳定状态,增量 有限。三省煤炭产量基本维持在 27 亿吨左右规模。即便在 2020 年山西和陕西均有不同幅 度的超产,但是主要受到内蒙古“倒查 20 年”减产影响,安监总局为了保障煤炭供应,因 此一定程度上默许了山西、陕西地区的超产。
  违规生产状态下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煤矿超产意愿大幅 降低,对煤炭供给产生巨大边际影响,使得供给形成偏紧局面。
  刑法相关条例修正,2021 年 3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 一)》共计四十八项内容,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 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 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同时第一百三十四条新增条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符合以下情形 之一的,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 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 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 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本次刑法修正为中国刑法第一次对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未造成其它严重后果,但 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提出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若存在以上列举的 违法行为受到刑事责任追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 的主要负责人。
  “超产”即为超负荷生产,在该种生产状态下,容易发生安监措施不到位,生产工人 疲劳工作,造成失误机会更大,从而事故发生率大幅提高。该刑法修订条例的实施,使得 各煤炭企业煤矿矿长,超产意愿大幅降低,从而使得政府“保供”的主要手段面临失效。未来必然是存在“批小建大”问题的矿井,需先向发改委申请“核增”产能,待批复 后方可实现增产。受批复核验流程繁杂影响,煤炭产量较难快速释放,从而造成国内煤炭 生产供给弹性不足。
来源:秦皇岛煤炭网
引用:
2024-07-26 22:57
  家里有矿,绝大部分人在现实生活中无法有的,只有在股权交易所上才能购买优质低成本煤矿,金矿,铜矿,石油天然气矿,水资源矿了
现实生活中没有揣着120亿现金和一些人脉去谈合伙开矿,别人看都不看你,随便一个好些矿都要160亿,运输区位要好,还得有配套的运输设施,买了探矿权还得有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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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应该是21年的,回头看还是很靠谱,今年主要是进口和水电的冲击。水今年已经算比较大的了,煤炭未来最大的变数应该是进口。

41分钟前

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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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煤炭未来总体的供给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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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会儿超产入刑,后来啥时候开始就不了了之了,ZC弹性太大不容易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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