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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力金融(SH600318)$ 

我系统的说我的观点:1.关于内募,到目前为止,只是无巧成书的理论上的认为。而是否成立,上位法是不能疑罪从有,应从无的大原则。这是上位法。大于证券的规则。就此,自查,已都书面保证无。主管部门认为或怀疑有,那是行政行为了,不能用:巧的怀疑去定性,要证据。要查,撑死只查中利那头的个人!连与中利都无关。假如中利个人或私募的事,与上市公司新力何关?信息的泄露有主客现之分,要收购比克,必须也必然把信息告诉比克原所有股东,这是必然,无错。得到消息的股东行为,自己要承担法律后果,新力无错去代受?主导收购比克的是新力,只有新力把信息告诉给与此事无关的人,才叫错才叫泄(好比告诉证券委不叫泄,叫必须)。新力已公告,没有告诉任何不该告诉的人,并按规定做好登记。即:新力的行为完全正确的。假设还是假设有错,立案查无错的新力?新力在主导此事,新力无错,此事有何理由受阻?(这就是新力不光公告回复,同时公告了进展式的预案修订稿。即不受任何影响的推进中…
2,假设是假设!中利或私募有问题。也是技末端的事,不是私募与中利是问题最终的结果方。完全可以罚处私募或其它或把中利排除出被收购范围…中利的8%的量,不影响76%…总之,假设有问题,也不可能让小的,去让更多更大的无错的大家代受。是新力在主导收购,关键还是新力是否有错才是问题的核心关键。
一来,不能因巧,就有罪论。二来,这巧,与新力无关,也没道理让新力变处罚。三,巧的涉嫌面的量小,量并没有对收购这件事的质变。撑死只能说有瑕疵。瑕不掩瑜这道理大家都懂。
何为瑜!也就是:安徽国资收购比克电池是否本就符合安徽的大环境。收购比克,是安徽省国资大力推进新能源汽车的决策中正确的一环。合规合情理也是国家鼓励的产业发展方向。小插曲的巧合的怀疑能影响大政方针的政府决定?从安徽省到市里都在大力推进收购比克,新力又无错,以一个怀疑或有错也是别人的事且后果小,来推翻省市二级政府的决定?
如果问题出在新力上,天王老子也没用。只要假设的问题不是新力的错。对收购无碍。
而新力已经公告了:自己无任何过错。新力无错,为何收购不行了?逻辑其实很简单也一目了然不复杂。大家吃撑了(或踏空的故意装傻)为何要把本简单的事,复杂化?非要杞人忧天?一定要鸡蛋中挑出骨头?凡是,合理的防范是对的,凡是都讲个度,两头的极端了,都是不合常规了,反而是:作茧自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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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2 16:59

抄袭人家的文章来吹牛逼

2021-12-12 14:13

2021-12-12 14:09

有理有据,逻辑严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