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决权放弃新玩法能否玩得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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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换老板是资本市场的正常现象。但由于交易各方存在法定限售义务或存在增减持承诺亦或避免收购触发全面要约等交易顾虑,交易双方在协议转让正常交易控制权的基础上,不断玩出新花样。

作为股权的具体职能之一,交易者选择在表决权上做起了文章,自2018年起,采取股东表决权委托转让的协议安排来转移控制权的案例呈现爆发式增长,尤其是在国有资本参与民营企业纾困中被大量运用。

但是,由于表决权委托和一方主导式的一致行动关系在投票权行使上效果类同,交易所也在2018年4月发布《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予以明确。

如投资者之间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以表决权委托等形式让渡上市公司股权表决权的,出让人与受让人会被认定为一致行动人,对这个监管问题加以明确,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表决权委托蔚然成风的势头。

一计不成,交易者又心生一计,由原控股股东放弃表决权,从而将股权受让方送上公司控股股东的位置。这种操作在近期的资本市场频频出现。

山东华鹏控股股东张德华通过签署承诺函承诺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占总股本20%的股份表决权的情况下,仅转让公司总股本的8.02%便将控制权转让给了二股东舜和资本。

实达集团更是将表决权的可能性玩到了极致,通过表决权委托和放弃表决权的组合拳,让兴创电子在一股未持的情况下,便化身为公司控股股东,这样投资者大呼看不懂。

永和智控的二、三、四号股东集体放弃表决权,以确保新实际控制人顺利上位。

对于这种新玩法,监管部门自然是不会坐视不管,大多都收到了交易所的问询函,重点关注新控制权方与弃权方之间是否存在实质上的一致行动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避免让上市公司钻规则的空子,滥用表决权弃权的玩法。

对于放弃表决权,有其存在的实践合理性。原控股股东受限于纷繁复杂的股票限售与交易规则,很难在既定时间内完成交易,有的是难以快速解决上市公司现存的经营危机。

因此,通过对表决权的变通处理,能够有效推进控制权转让的目的,帮助公司渡过难关。但是,放弃表决权同样会留下比较大的隐患,从现有的案例来看,无一例外都有自己的小九九。

作出灵活处理的目的,也是原股东规避法定义务的手段,使得原对交易限制的规则归于无效,损害规则的严肃性。

表决权只是股权的具体表现之一,转让方虽然失去表决权和控制权,但其持股仍多于新实际控制人之实仍然不可否认。

回看曾经盛行的“表决权委托”案例,多家最后却演变为控制权争斗,将上市公司脱下泥潭。

表决权放弃毕竟只是合约一张,大笔一挥即予签署,无疑是为上市公司增加了风险,要让中小股民跟着坐一次过山车。

我们不应当限制股东处分因持有股份所依附权利的自由,但作为上市公司,尤其在牵涉众多中小投资者利益之下,更应该行使在四平八稳的航道上。

上市公司理应为全体股东创造价值,而不能成为部分人谋求个人利益的工具。

因此,更需要监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作出判断,绕开协议安排的弯弯绕绕,回归到交易的本质,甄别交易者的合理诉求,曝光不当交易下的猫腻,保护上市公司利益,还资本市场清风明月。

 

编辑:路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