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问询函之日起30日内披露问询函回复并将回复文件通过我所审核系统提交。如在30日内不能提交,应当至迟在期限届满前2个工作日向我所提交延期申请,经我所同意后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未能及时提交问询的原因及对审核事项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