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规则转换下的保险行业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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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琳
出品 |喻观财经

2023年,保险行业发生翻天覆地的格局转换将成为必然。

新保险合同准则(IFRS17)的落地,是行业变革中一道清晰的分水岭。以此为标志,保险业无论是会计核算的底层逻辑,还是对外披露的财报形式,都将发生实质性的颠覆和重构。

从财务的专业视角来看,财务报表像一面镜子,能够真实地映射一个企业的实力(资产负债表)、能力(利润表)、活力(现金流量表)。随着2023年新保险合同准则的落地,各家保险公司,需要重新审视镜子中那个 “不太一样的自己”。

2023年,是新保险合同准则的首个实施年,从目前各家上市险企已经披露的2023年一季度财务数据来看,各家财报 “镜面效应”的“失真现象”已初步显现。

2023年上市险企中报季将于8月开启,如何正确地理解IFRS17对保险公司报表乃至经营与战略的影响?如何辨证评价业务结构对保费收入的影响?净利润趋势会发生什么样的变化?保险公司如何进行市场的重新定位乃至全面重塑新的管理模式?各保险公司的竞争实力会有什么样的变化?

对于这一系列问题,【喻观财经】将邀请保险业资深财务专家进行系统分析,推出系列文章,以飨读者。这些文章将从更深层次、更细维度,为读者拨开云雾,真正领会新保险合同准则的深刻内涵。

新准则下有什么变化

2017年5月18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IFRS 17”),要求保险公司在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

2020年12月24日,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国财政部发布了被称作“中国版IFRS 17”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下称“新保险合同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保险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保险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保险企业则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允许保险企业提前执行。

新保险合同准则的发布,被业界认为是进一步完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的重要成果。

2022年12月27日,财政部下发了《关于修订印发2023年度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要求保险公司根据第25号企业会计准则修订财务报表格式。

至此,开启了保险合同会计处理模式的新纪元。从2023年开始,中国的保险公司都要正式进入新会计准则统领下的新阶段。

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无论从表层展现还是底层逻辑来看,都将被颠覆和重构,从而回归主业、客观评价、可比透明。

从一季报来看,国内上市保险公司在新准则下的业务数据已发生了诸多变化。

总体来说,从保费规模上看,新准则下的各家险企保险服务收入均大幅下降,营业收入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影响,各大险企在世界500强的排名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从这些数据变化中,人们可能会产生这样一些疑问:

1.如何看待保险企业收入的急剧下降?下降多一定不好、下降少一定好吗?

2.如何辨证看待利润的波动性与稳定性?波动大一定不好、波动小一定好吗?如何区分人为操控下的波动性和客观暴露风险的波动性?

3.如何以长期主义的视角看待经营业绩?如何区分当年与过往保单的保险业务经营质量?如何重新界定保险服务收益与投资收益的边界?

4.如何进行市场的重新定位?如何重新制定产品战略?如何全面重塑新的管理模式?

旧规则之桎梏与羁绊

要回答以上疑问,有必要先来了解一下旧规则存在的问题。

旧准则下,财务报表无法逾越保险行业的特殊性与复杂性。这种无法逾越的特殊性与复杂性,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收入与成本的天然错配

一是收入与赔付的错配。保险业务特性是收入在先、理赔在后,当期保费对应的赔付发生在未来期间,当期赔付对应的保费部分则发生在以前期间。

二是收入与费用的错配。当期费用中既有相当一部分是为存量保单服务而发生,也有一部分则是为未来年度保单而发生。因此,当前保险公司利润表中的保费收入与成本存在严重的期限错配问题。

(二)收付实现与权责发生的对立冲突

当前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实质性是趋同的,即企业会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权责发生制的精髓在于,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无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计入利润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支出,而现行做法是在实际收到保费的当期全额确认保费收入

面对保险业务固有模式和会计理论基本原则如此巨大的对立与鸿沟,以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为基础的精算评估方法论,成功地将保险公司的财务报表从基于业务模式的“收付实现制”,转变成为符合会计基本原则的“权责发生制”。然而,形似而神不似,转换局限于形式,深层次问题并未得到真正解决

(三)准备金“黑箱效应”与利源结构的矛盾统一

精算评估方法论以准备金为桥梁,通过“准备金提转差”, 巧妙地把保险合同发生在未来的各类收入和支出,合理化地从表外挪到表内,同时把存量业务的预期利润也一并纳入财务报表,并建立起“预期利润+实际与预期偏差(例如死差、费差、利差等)”的利源分析模型。

然而,由于精算体系复杂的专业性以及并不通俗易懂的准备金模型,导致保险公司的利润来源存在较大的不透明性和可操控空间

(四)保险主业与投资收益间的“亲兄弟、明算账”

由于保费收入的时间价值并未计入承保收益,再保业务的核算结果与直保业务混合披露,造成直保与再保、承保端与投资端的利润贡献边界模糊,不利于后续绩效评价和的决策分析。

总而言之,与其他行业相比,保险公司财务报表的核算逻辑不具备可比性。同时对于报表的使用者来说,由于专业的晦涩导致可读性和可理解性较差,不利于对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偿债能力、风险水平等进行全面客观洞悉与分析评价

新准则下的新理念新秩序

基于旧准则的种种问题,新准则的实施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将成为一系列重整、重塑、重构、重建的起点。

这种巨变,将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重整底层逻辑,实现真正意义的“权责发生制”

新准则下,收支确认逻辑由现金驱动的旧模式转变为由实际支出驱动的新模式

在收入端,保费收入的确认模式遵从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时点和金额分别与保险履约的进度和边界建立了对应关系,收入的确认严格体现为当期履行的保险责任,以类似摊销的方式逐年计入利润表的保费收入中;

在支出端,除了当期的实际赔付成本,当期费用支出也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一步区分为可归属费用和不可归属费用,其中,可归属费用按照保险履约的进度以摊销的方式计入当年成本。

由此,利润表从收入与支出两个维度均实现了真正意义的权责发生制,建立起了相互匹配、符合逻辑的对应关系。

(二)重塑计量模型,形成明确的逻辑实现路径

保费合同计量模型包括四个要素,分别为未来现金流(包括流入、流出)、折现、风险调整、合同服务边际(CSM)。其中,未来现金流、折现、风险调整构成履约现金流,此模型为搭建管理会计体系提供有力支撑。

一方面,收入的确认体现为当期履行的保险责任,而履行责任具体体现为未到期负债的释放,包括期初预计的当期赔付、风险调整、合同服务边际摊销,以及获取费用摊销和预期维持费用。

另一方面,费用也按照权责发生制,与保单销售直接挂钩的费用且可归属于保单的费用,也需要对应当期提供的服务进行分配或摊销。

同时,在新准则框架下,非金融假设(风险)调整带来的影响不再一次性进入当期利润表,而是由CSM吸收后,作为收入在以后年度的利润表中逐渐体现。这一要求使得保险公司利用调整精算假设来调节当期利润的目的落空,拉长了假设调整的影响释放周期,平抑了假设调整对保险公司当期利润的影响,有利于抑制保险公司粉饰财务业绩,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三)重构列报样式,展现清晰可比的会计信息

一方面,新准则简化了资产负债表项目,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组合的余额,分别列示保险合同负债和保险合同资产、分出再保险合同资产和分出再保险合同负债,更好地体现了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另一方面,根据利润驱动因素区分保险公司的保险服务业绩和投资业绩,并在利润表中予以反映。

同时,新准则进一步强化了披露要求,使得保险公司风险敞口、盈利能力和利润来源等信息更加清晰透明。

(四)重建业绩观,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新保险合同准则要求保费收入分期确认并剔除投资成分,导致保险公司特别是寿险公司收入出现较大幅度下降,但可以更真实反映保险公司的实际收入水平。

而且,根据会计配比原则,收入和费用将同步下降,因此新准则对保险公司净利润和净资产等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相对有限。

新准则对保险公司收入确认原则的调整,合理挤出了保费收入中含有的“投资水分”和“期限错配水分”,将有效抑制保险公司盲目扩大收入规模的短期冲动,倒逼保险公司业务转型。

新准则下,绩效考核和经营分析的难度将大幅增加,各险企需研究新准则下的业绩管理指标,重新构建直观易懂的关键业绩指标体系,重新划分利润表中的保险服务收益与投资服务收益的边界,重新审视价值较低的投资性产品在发展中失去规模优势带来的影响,重新审视当前负债端业务结构和产品策略,重新考量当前业务结构和产品策略。

这将有助于保险公司重新聚焦可带来长期收益的保障型保险产品,更加谨慎地研发具有合理利润率的投资型保险产品,促进保险行业高质量发展,真正体现“保险姓保”的保险本源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新准则实施所带来财务报表的“失真”反而是一次去伪存真的检验,抽茧拨丝的审视,让各家保险公司认识“真正的自己”,实现“更好的自己”。

【作者:李琳 任职单位: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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