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实发展、广誉远正式领罚单,股票索赔维权征集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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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实发展(SH600748)$ $广誉远(SH600771)$ 2024年4月10日,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4】10-16号),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8号)和《市场禁入决定书》([2024]1号)。至此,上实发展、广誉远涉嫌信息披露违规一事调查结束,受损投资者可依据《证券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等,依法通过民事诉讼申报股票索赔维权。

经证监会查明,上实发展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未及时披露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未及时披露订立重要合同;2016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6年至2021年度,上实发展控股子公司上实龙创时任董事长 曹文龙,组织、授意、默许相关人员通过虚构合同、虚增业务实施进 度、实施空转自循环贸易以及参与军民融合贸易等方式虚增上实龙创2016年至2021年度收入、利润金额,导致上实发展2016年至2021年度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合计虚增收入47.22亿元、虚增利润总额6.14亿元。

广誉远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广誉远股份2016年至2021年年报“买断式销售”模式披露不真实,在子公司山西广誉远国药有限公司与部分下游商业公司存在“产品发生滞销及近效期,可无条件退货”约定的情况下,向部分下游商业公司实施压货,滥用“出库即确认收入”会计政策,提前确认销售收入,同时,对销售费用处理不正确,部分销售费用存在归属期间不准确或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情形。上述情况导致广誉远股份2016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依据《证券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暂定于2017年3月29日至2022年1月11日之间买入上实发展(代码:600748)股票,且在2022年1月11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准备材料申报股票索赔维权(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暂定于2017年3月21日至2023年12月28日之间买入广誉远(代码:600771)股票,且在2023年12月28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准备材料申报股票索赔维权(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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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5 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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