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联系你们?我也要索赔
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个,一是本案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基准价的确定,二是投资者的交易行为与东方网力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交易因果关系,三是投资人的损失范围如何确定。
东方网力因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于2020年11月27日收到北京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2号)。经查明,东方网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17年4月至2019年3月,东方网力为北京维斯可尔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5家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为北京市警视达机电设备研究所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的应收账款保理融资提供担保,但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二)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合同。由此引发投资者索赔诉讼,依规定,本案诉讼时效将于11月底届满,符合条件投资者要抓紧时间准备材料了。
依据《证券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依照一审判决内容,于2017年4月25日至2019年9月20日之间买入网力退(东方网力,代码:300367)股票,并且在2019年9月20日收盘时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可办理股票索赔维权登记。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相关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或开户确认单;
3、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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