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舜天拟收千万罚单,受损投资者可启动股票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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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舜天(SH600287)$ 2023年6月30日,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3〕37号)。

经查,江苏舜天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江苏舜天参与专网通信虚假自循环业务情况

2009 年起,江苏舜天与隋田力洽谈开展专网通信业务(即隋田力组织开展的自循环业务,江苏舜天内部称通讯器材内贸业务),而该专网通信业务,实质是合同、资金、票据流转构成闭环的虚假自循环业务,无商业实质,不应确认相应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利润。

(二)江苏舜天2009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情况

江苏舜天通过参与通讯器材内贸虚假自循环业务,2009年至 2021年年度报告共计虚增营业收入10,333,448,392.98元,虚增营业成本9,398,996,635.72元,虚增利润总额934,451,757.26元。

江苏舜天实施的虚假陈述行为,造成其披露的2009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4月30日的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

1、对江苏舜天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

2、对高松、桂生春、王重人、李焱、赵凡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至60万元不等罚款,同时拟对高松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依据《证券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暂定于2010年4月13日至2021年8月17日之间买入江苏舜天(代码:600287)股票,并且在2021年8月17日收盘时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可准备材料申报股票索赔维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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