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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药业(SZ002370)$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投资者诉亚太药业股票索赔示范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亚太药业向投资者赔偿部分损失,任军、陈尧根、上海新高峰对亚太药业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亚太药业赔偿义务的5%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于2017年4月22日至2020年1月1日期间买入亚太药业股票,且在2020年1月1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申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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