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江苏阳光曾因2021年半年报、三季报存货披露不准确,财务核算不规范导致披露的部分财务数据不完全准确,以及2013-2020定期报告中未披露控股股东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的向公司无偿转让“阳光”牌商标的首发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依旧最新司法解释,暂定于2022年9月14日之前买入江苏阳光,并且在2022年9月14日收盘时还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可依法申报权利。#股票索赔征集#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律师团# #北京证券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