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与债券】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风险分析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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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风险分析及建议

来源:深圳金融

今年4月开始发酵的债市系列调查源于2010年底财政部国债司相关官员在国债招标中的舞弊案,当事人及其家人控制丙类户套利,此后2011年爆出富滇银行固定投资部窝案,债券市场丙类户异常交易成为重点关注领域。由于债券市场异常交易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隐蔽性和复杂性,在合规性界定和政策措施上尚未形成统一标准。

一、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特点

(一)市场参与主体。商业银行金融市场部、证券公司固定收益部、货币基金、保险公司、理财产品SPV、银行代理的丙类户(企业)是市场的参与主体。按照投资者账户分为甲乙丙三类。甲类为商业银行;乙类一般为信用社、基金、保险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丙类户则大部分为非金融机构法人,不允许直接参与债券交易,须通过甲类户账户进行债券代理结算,该类机构多为注册门槛较低的投资公司,主要利用人脉渠道和灵活性优势,广泛参与一级市场分销、二级市场代持、过券、远期买断式回购和现券等交易。

(二)主要交易模式。债券市场参与主体可以通过一级市场承销发行和二级市场交易获利。从机构的投资风格来看可分为投资配置型和利差交易型两大类。其中,投资配置性机构主要为商业银行,通过自营投资账户买入债券持有到期获得长线稳定票息,投资目的是资产配置,商业银行的交易账户债券投资规模相对较小,主要是辅助履行做市场商职责并参与市场交易获取利差,此外商业银行代客理财部门的投资往往具有投资配置和交易账户双重性质。市场利差交易机构主要是基金、券商和保险等机构,主要通过低买高卖交易赚取利差,是活跃市场增强流动性的重要力量。在市场上,有关参与主体为获得更高收益,一般会通过债券回购和债券代持两种方法采取杠杆倍数放大资金规模。

(三)债券异常交易。异常交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存在已久,产生的原因主要有虚增交易规模对倒、调节利润、逃避监管、输送利益等,其外在表象主要是以偏离公允价值的价格来成交。目前有关监管部门对异常交易的界定是,成交价格大幅偏离市场公允价值、单笔报价或交易量远高于实际需求、交易双方或多方以虚增交易量为目的的对倒交易等行为,央行将债券价格与其中债估值偏离200BPs以上界定为异常交易,证监会将基金公司债券交易价格偏离超过中债收益率曲线上下30BPs视为异常交易,要。商业银行目前也是在这一政策范围内加强定价管理。

按照市场行为的不同债券异常交易可分为“代持养券、便捷开放式回购、债券对倒、过券”四种情况。“代持养券”指投资机构卖出现券后,跟交易对手私下协议,在将来某时点以接近当初成本价重新买回。期限较短的为代持,续作期限长达数月数年的称为养券。“便携开放式回购”指签定协议或口头承诺,通过“卖出买回”两次真实的债券交易实现融资,从而达到免去申请交易权限、保证金、保证券等诸多限制。“债券对倒”则指两家投资机构短期内进行多次买卖虚增交易量应对业绩考核。“过券”则为规避交易对手或交易能力限制,通过中间机构过桥而与其他机构发生债券买卖的行为。在各类银行中,交易灵活和市场激励较强的银行异常交易动机相对更强。

从深圳看,截止2012底深圳地区招商银行平安银行、深圳农村商业银行等6家中资银行投资债券余额超过7000亿元,债券投资主要是基于银行资产配置长期投资和资金场内回购交易,从银行投资交易动机和内控合规管理上均较为稳健。

二、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风险

(一)市场风险。债券价格变动带来的风险是债券市场(一)市场风险。债券价格变动带来的风险是债券市场的主要风险。交易机构通过债券回购和债券代持养券的方法放大杠杆倍数,在搏取高收益的同时也放大了市场风险。加上代持养券等交易约定在法律上缺乏依据,市场价格的大幅波动可能导致机构的代持养券可能无法完成交易,造成券商、基金投资等机构市场风险转移向代持银行机构,造成投资损失。

(二)流动性风险。杠杆倍数与资金安排期限错配造成流动性风险。投资杠杆实现了运营资金规模放大,但同时资金的流动性安排失去主动性,加之期限错配,流动性管理难度更大。特别是在面临债券市场利率波动、资金面趋紧的市场环境下,流动性风险成为中小交易性机构的隐患。券商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也可能引发作为交易对手的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目前商业银行主要通过交易对手准入管理防范此类风险传递。

(三)道德风险。债券市场异常交易,可能造成利益输送和职务侵占,可能涉及交易策略、交易模式、交易品种、交易价格等不同方面。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实行的“询价制为主,做市商制度为辅”的交易制度安排在一定程度上容易诱发债券市场异常交易和道德风险,在此模式下交易能够以精准的价格和交易对手完成,使得异常交易成为可能,交易商通过寻找潜在的买卖双方赚取搭桥的差价收入即获零风险收益。市场的交易逐利是合理的,但是异常交易的信息不透明和隐蔽性为道德风险提供可能。商业银行在实践上主要是在投资决策、债券交易定价、专职风控等重点环节监管,通过前中后台分离防范风险。

三、相关建议

银行间债券市场异常交易风险监管涉及诸多监管部门。目前市场已在开展债市自查,从市场整体看应该从债券市场机制完善、信息披露、衍生产品创新、丙类户管理、投资机构内控管理专业化等方面开展工作。以下仅从银行业监管角度提出几点建议:

(一)加强银行机构金融市场类业务内控管理。银行金融市场类业务独立性和专业性较强,与存贷款业务风险管理要求有较大差异,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价格公允性的评估标准具有不确定性。建议在严格银行市场交易室、交易员内控管理要求的基础上,提升银行风险管理人员专业水平和风控工作的独立性、有效性。

(二)加强对管理层等重点人员和关键岗位的监控。从债券市场风险案件的特点来看,具有投资决策和交易定价权的投资管理层是违规交易和案件防范的重点。而由于交易的频繁性和复杂性,交易员和风险控制人员往往对可能的违规交易较难识别。建议加强对管理层、中台风险控制等重点岗位人员轮岗和稽核,加强对相关人员收入申报和异常监测,同时完善激励约束机制,防范道德风险和利益输送。

(三)推动产品创新及强化信息披露。市场异常交易一定程度上与债券市场机制不健全、市场产品不能满足交易主体需求、信息不透明等众多因素相关。建议通过机制完善、产品创新和信息披露将隐性交易显性化,降低异常交易生存空间。

(四)加强对丙类户的监管和财务审计。从各交易主体的风险管理水平来看,丙类户往往成为风险管控的盲区。甲类和乙类账户均是金融机构,内控和风险管理制度相对健全,债券异常交易的利益较难流出市场,而丙类户打破了市场缺口,通过丙类户交易可以实现投资收益的流出。建议提高对丙类户市场准入的监管要求,并加强对其财务审计信息的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