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公司控股股东中泰集团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通知书。因涉嫌组织、指使上市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中泰集团立案。
此外,中泰化学及公司多名相关责任人皆收到新疆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公告显示,中泰化学主要存在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的违规行为。3月24日,深交所就上述违规事项对中泰化学出具关注函。
具体来看,中泰化学及其子公司通过直接或间接支付预付款、代垫费用等形式,向控股股东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支持,2021年累计发生2,153,912,371.55元,占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8.54% , 2022年累计发生5,564,145,921.00元,占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1.61%,2023年累计发生698,979,825.60元,占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72%,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中泰化学资金。
同时,中泰化学及其子公司未恰当选择贸易收入核算方式,导致2020年虚增收入896,982,946.64元;2021年虚增收入2,139,728,326.49元;2022年虚增收入4,248,474,643.06元,占2022年营业收入的7.60%。上述事项导致中泰化学2020年至2022年定期报告以及2023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存在披露不准确问题。
东方证券是否尽督导责任?
公开信息显示,中泰化学主营业务为聚氯乙烯树脂、离子膜烧碱等氯碱化工产品、粘胶纤维及粘胶纱等纺织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根据信披资料,中泰化学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保荐机构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持续督导期为2021年8月10日-2022年12月31日。
值得关注的是,在公司2021年、2022年都出现虚增收入的情况下,东方证券于2023年3月出具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显示:“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中泰化学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 规定:“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保荐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发布的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公正独立,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公司证券上市,持续督导上市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督导阶段项目出现问题,东方证券承销保荐的风控合规团队是否做到了勤勉尽责,公司内控是否合规?董事长、总经理、合规负责人等高管该如何堵住风控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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