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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科股份(SZ000656)$ 证券三宗罪,“腾邦系”刑事未了局

原创 㳒老 法经网 2023-08-03 20:41 发表于上海
事隔一年,“腾邦系”及其实际控制人钟百胜,再次遭遇举报,罪涉违规信披、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以及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职务侵占罪。
这样被举报的对象,包括两个,一是系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腾邦国际,已退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54563XA,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桃花路9号腾邦集团大厦;
另一个是自然人钟百胜,男,汉族,1965年4月生,拥有香港身份,系腾邦国际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
2022年5月5日,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向腾邦国际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针对其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对腾邦国际、腾邦国际董事长钟百胜等人做出行政处罚。
深圳证监局对腾邦国际的处罚
相对这家上市公司出现的问题与存在的病灶,深圳证监局的处罚可谓隔靴搔痒。
举报人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有关腾邦国际的违法事实已经达到刑法第161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多项立案标准,除此之外,通过《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离职的部分高管提供的线索、证据,钟百胜作为腾邦国际的实际控制人,其行为还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职务侵占罪,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举报人一致要求,将腾邦国际及其实控人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腾邦国际,这家曾经一度位居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第38位的多元化巨头,何以落得被债权人轮番上门讨债之狼狈状?复盘前因后果,可以说完全是激进扩张踏错宏观周期酿下的苦果。它和它的掌舵者能否逃过牢狱之灾?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事实依据
一、腾邦国际多次对依法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担保信息不予披露
根据案发时适用的《证券法(2014版)》第六十七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其中,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属于该条规定的“重大事件”,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立即披露。
腾邦国际在2017年至2019年间,在查已有六次关联担保未予以立即披露、2018年有一次大额关联交易未予及时披露,具体如下:
1、2017 年 2 月 5 日,腾邦国际的控股股东腾邦集团有限公司 与周世平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本金为 5000 万元, 腾邦国际彼时的子公司深圳市前海融易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易行) 和深圳市腾付通电子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付通) 与其他担保人共同为该借款提供连带担保;
2、2017年2月21日,腾邦集团与周世平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本金为 5,000 万元,融易行和腾付通与其他担保人共同为该借款提供连带担保;
3、2018 年 7 月,腾邦集团与粤港澳大湾区产融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 30,000 万元,腾邦国际在《保证合同》上加盖公章,为上述借款事项提供连带担保;
4、2018 年 8 月, 腾邦集团与深圳市梦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签署《借款合同》,借款金额 2,955 万元,腾邦国际在《担保保证书》上加盖公章,为腾邦集团上述借款提供连带担保;
5、2018 年 10 月,腾邦集团与华商汇供应链管理(广州) 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腾邦集团向华商汇借款 30,000 万元,腾邦国际在《保证合同》上加盖公章,为腾邦集团上述借款提供连带担保;
6、2019年 4 月,腾邦集团、钟百胜、史某、腾邦国际与深圳市腾达飞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签署《借款暨担保合同》,腾邦集团向腾达飞借款 4,700 万元,腾邦国际作为保证人之一在上述《借款暨担保合同》上加盖公章,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担保;
7、2018年度,腾邦集团向融易行的客户拆借取得资金18,544 万元,用于腾邦集团资金周转,上述资金来源为融易行发放的小额贷款。腾邦集团间接使用了融易行对外发放的小额贷款资金,形成资金占用。截至 2018 年期末,腾邦集团对腾邦国际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18,544 万元,占腾邦国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36%。
二、腾邦国际未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关联担保、重大诉讼、仲裁累计金额占公司当期报告记载净资产的65.28%,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刑事立案要求。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未及时披露以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的关联担保共有5起,其中,《2019年年度报告》未披露向关联方提供担保发生额为4700万元,未披露向关联方提供担保余额47,655万元,占公司当期报告记载净资产的35.49%,未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40,000万元,占公司当期报告记载净资产额的29.79%。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未披露的仲裁、诉讼是基于部分未披露的关联担保发生,但是据以定罪的金额仍应累计计算。根据《证券法》(2014年修订版)第六十七条第三项、第十项之规定,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均被列为需要披露的“重大事件”,重大诉讼往往来源于重要合同纠纷,而该条款分别列出,就说明这两类风险不相同,需分别披露就意味着要分别予以法律评价,因为对投资者而言,提供担保仅代表上市公司存在潜在的负债风险,而产生诉讼、仲裁之后,对上市公司本年度的权益将产生实际的减损。而且,腾邦国际为关联方提供的上述担保,从2017年延续到2019年,而诉讼、仲裁的时间在2019年,两者之间存在时间的接续,而不是重合。这就表示,上述事项对上市公司的权益以及投资者的风险的影响是连续的,且风险强度逐级递增,所以,涉及担保的重要合同金额和由此引发的重大诉讼的金额依法应当累计计算。
三、腾邦国际的股票于2021年5月6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2年5月31日进入退市整理期,于2022年6月22日正式摘牌,被深交所终止上市交易。腾邦国际最终被终止上市,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全、甚至不真实,是关键原因。
1、腾邦国际自2016年开始,关联交易和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大量增加,至2018年,腾邦国际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金额已达12亿元。
2020年,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对腾邦国际在2019年的经营状况做出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意见,并认为“在审计中,我们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消除我们对腾邦国际公司关联方关系识别的疑虑,我们无法判断腾邦国际公司关联方和关联交易、关联资金往来的相关信息是否得到恰当的记录和充分的披露,以及这些交易、资金往来可能对腾邦国际公司 2019 年度财务报表产生的重大影响。且由于腾邦国际公司控股股东腾邦集团出现财务困难,腾邦国际公司对控股股东腾邦集团占用资金的可收回金额具有重大不确定性”,由此可见,腾邦国际存在仍未被披露的大量关联交易;
2、2020年,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向腾邦国际发出《关于对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做出了一份《关于<关于对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中有关事项的说明》,从该份说明中,可以看出腾邦国际在2019年度还存在以下信息披露不完整甚至是不真实的情况:
(1)会计师事务所在核查腾邦旅游集团与腾邦国际一级子公司深圳市喜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游国旅)的资金往来情况时,认为“与喜游国旅的业务款(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腾邦旅游集团随意划转到往来款(其他应收款或其他应付款中);从2019 年 9 月到 2019 年 12 月,均有广东宝中旅游控股有限公司代腾邦旅游集团支付喜游国旅往来款,但腾邦旅游集团未能提供原始银行流水及银行回单。基于上述事项和前述同样的理由,我们无法对腾邦旅游集团与喜游国旅的资金往来发表意见。”由此可见,腾邦旅游集团极有可能形成对喜游国旅的资金占用;
(2)2019年年度,腾邦国际实现营业收入 32.97亿元,相比上年同期下降 32.52%,但是会计师事务所对旗下重点子公司捷达国旅、喜游国旅、融易行、被处置的子公司的营业收入均因公司无法提供审计依据而无法发表意见,该营业收入真实性严重存疑。
3、融易行是腾邦国际的全资子公司,2019年11月8日,腾邦国际将之全部股权转让给控股股东腾邦集团,股权转让价格为9.1亿元,约定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截止目前,腾邦集团已现金支付8500万元,剩余款项尚未完成支付。该股权转让从表面上看,只是一次普通的关联公司之间的股权交割,但是如果审慎考察,此次股权转让,可能仅是一次形式上的“不良资产切割”,目的是美化腾邦国际的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收入。
(1)融易行是一家小额贷款公司,腾邦国际自2014年开始,就持续向融易行输送资金用以对外发放贷款。截至2019年11月20日,融易行对腾邦国际的欠款总额为22.12亿元。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截至2019 年 6 月30 日,融易行发放垫款和贷款余额为 27.61 亿元,逾期7.13 亿元,由于融易行未能及时提供发放垫款和贷款相关的发函信息,无法对这些发放垫款和贷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无法实施满意的替代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确认发放垫款和贷款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披露的恰当性。虽然截至2019年11 月 9 日,腾邦国际披露,采用资产法评估融易行估值 108,046.31 万元,但是如果贷款真实性无法核实,该资产价值自然不可能属实。融易行不具备偿还腾邦国际欠款的能力。
(2)2020 年 10 月 12 日,腾邦国际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被债权人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深圳市联日照耀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日照耀”)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对腾邦集团提起重整申请。2021 年 12 月 15 日,公司控股股东腾邦集团收到了深圳中院的(2020)粤 03 破申505 号《民事裁定书》,深圳中院认为腾邦集团的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较低,对其启动重整程序,不利于保护债权人,不符合破产重整制度的立法价值,深圳中院裁定不予受理。联日照耀提出上诉,2022年5月19日,腾邦集团收到广东高院的(2022)粤破终4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
联日照耀与腾邦集团的债权债务关系,肇始于2018 年联日照耀与腾邦物流、腾邦集团、钟百胜、腾邦资产前后签订的2份《借款协议》,该协议约定由联日照耀向腾邦物流提供借款人民币共计 6000 万元,腾邦集团、钟百胜、腾邦资产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之后,双方陆续签订了补充协议,对上述借款进行了展期。最后的还款期限为2019年9月30日。因腾邦方面未按时偿还借款,联日照耀起诉至法院,后因在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腾邦物流未履行还款义务,腾邦集团、钟百胜、腾邦资产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联日照耀作为债权人,对腾邦集团提出了破产重整申请。
所以说,腾邦国际在2019年11月将融易行转让给腾邦集团,主要目的可能是将转让款作为腾邦国际的应收债权,从而增加腾邦国际的资产。彼时,腾邦集团并没有实际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能力,举报人认为,其处置融易行的目的之一是将其剥离上市公司后,可脱离证监部门的监管,掩盖利用融易行作为违法犯罪通道的事实。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与职务侵占罪
一、钟百胜符合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
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腾邦国际”)于2011年2月在深圳市证券交易所上市,钟百胜担任腾邦国际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腾邦国际的股东有腾邦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百胜投资有限公司、钟百胜。而腾邦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市百胜投资有限公司均是钟百胜控股的公司。由此可见,钟百胜不仅是腾邦国际的董事长,还是腾邦国际的唯一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深圳市前海融易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称“融易行”)案发时是腾邦国际的全资子公司,钟百胜亦为实际控制人。
二、钟百胜通过控制融易行向腾邦国际借款,继而通过发放小额贷的方式转移至钟百胜实际控制的诸多账户,致使上市公司腾邦国际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直至最后退市。
(一)融易行发放贷款的资金来自腾邦国际的借款。
根据2021年的审计结果,截至2019年12月31日,融易行对腾邦国际欠款余额高达21.8亿元,腾邦国际在回复深交所的问询时亦确认,融易行从腾邦国际的借款主要用于小额贷款业务。(以下为相关部分截图)
(二)融易行从腾邦国际借款后,将大部分款项以发放小额贷为掩饰,输送至钟百胜实际控制的诸多账户。
关于钟百胜的亲属及亲信员工名下的空壳公司及个人账户,有9家已经在证监局调查的过程中被核实确认属于钟百胜的个人关联公司。在此后,举报人获取了新的证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融易行审计时制作的部分台账底稿,并根据该台账查找出融易行的部分借款人与钟百胜的关联关系。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信息及结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底稿,台账中记录的“供应链(一般综合贷)”为融易行的贷款产品之一,腾邦国际对外宣称该产品系专门为腾邦物流供应链的客户提供的贷款服务。我们分析归纳了“供应链(一般综合贷)”借款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借款、还款的情况,发现该部分所谓“供应链”借款实为钟百胜通过融易行向腾邦国际借款的形式获得业务资金,再利用其个人控制的空壳公司和亲属账户,通过表面合法的发放贷款为通道,进而挪用、侵吞腾邦国际的钱款,掏空上市公司的资产。具体情况如下:
1、经目前统计,已被证监局查实的9家关联公司向融易行的所谓借款未偿还金额达到1.45亿元,该部分的款项与贵局此前查处的腾邦集团占用融易行资金1.85亿无关,属于新的违法犯罪事实。
截至目前,举报人整理发现存在问题的借款多达229笔,涉及102个贷款主体,其中,自然人客户有22人,公司客户有80家。上述借款中,未偿还金额已达8.9亿余元(详见证据三:问题关联企业贷款一览表),该部分的涉案数额远远超出贵局此前核查的大股东腾邦集团间接占用融易行资金1.85亿元。80家公司客户中有9家公司已被贵局查实属腾邦的关联公司,涉及的未偿还金额为1.45亿元,该部分被侵吞、挪用的资金为新的违法犯罪事实。。在这些借款人中,部分客户公司与腾邦系、钟百胜存在关联关系,主要体现在:
(1)客户公司注册地在腾邦集团大厦内或是腾邦名下物业,如深圳市智汇树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立卓尔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邦必达有限公司、深圳市成兆达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优越正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均在福田区桃花路赛格储运大厦11楼各单元,地址对应的不动产均为腾邦名下物业;(具体见下表)
(2)客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大部分系腾邦的员工,或系钟百胜的亲友,根据目前已经查实的以钟百胜亲友及腾邦集团员工名义注册成立的9家客户公司中,有5家公司已被注销、2家公司在办理注销过程中、仅有2家公司存续,涉及的未归还借款金额已超过1亿元。
(3)部分亲友同时在多个客户公司交叉担任法代、股东和董高监,如范向明是钟百胜表姐的儿子,在腾邦集团行政部任职,同时担任客户公司立卓尔、邦必达、成兆达的监事;许达强是钟百胜亲姐的儿子,同时担任客户公司、佳国通、美鑫诺、朗科达、棣之华的股东,其妻黄晓敏系客户公司智汇树的监事、优越正的独资股东、法代和董事。另外,许达强的亲弟兄许达成系客户公司邦必达的独资股东、法代和董事,许达成的妻子黄小玲是客户公司天宇泰和的独资股东、法代、董事,除以公司名义借款外,在未提供抵押的情况下,黄小玲还以个人名义向融易行借款700万至今未还。(具体见下表)
2、其余尚未查实有明显关联关系的借款人均存在明显异常,我们有理由认为这部分借款人亦与钟百胜亦存在深度关联,该部分涉及的资金为7.45亿元
(1)在“供应链一般综合贷”的102家客户公司中,有69家公司被注销或因工商异常被吊销营业执照,而且注销、吊销集中在2020年以后,比例达64%;
(2)借款公司几乎均为实缴资本为0的小微公司,在正常的小额贷业务中,这类公司往往是过不了风控审查一关,但是这些公司不仅可以成功获得贷款,且贷款金额单笔均在500万元以上,甚至以1000万元、1500万元、2000万元居多,所涉借款时均未提供抵押和保证,而比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底稿发现,融易行在其他贷款产品中会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或保证。面对如此高风险的交易行为,融易行违背风控原则,轻易通过内部审批程序,随意放贷的行为完全不符合民间借贷的交易规律,实在令人匪夷所思。
(3)69家借款企业在借款前就已经存在未结诉讼、未按时提交年报及其他经营异常的行为,在此情况下竟然能够顺利通过审批程序获取大额借款实为异常;(详见证据四)
(4)部分自然人客户同时又是客户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还有部分客户公司的股东、法代同时又担任其他客户公司的股东、法代,借款发生的时间十分接近,明显就是通过借用不同主体重复套取资金。腾邦国际作为一个规模巨大、运行成熟的上市公司,公司的内控制度、审批程序与该企业规模完全不匹配,在客户公司未偿还借款的情况下,竟然无需借款人提供任何财产担保就再次放款给客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个人;
(5)借款集中发生在2018年,至今绝大部分未有还款,且大部分借款企业在2019年-2021年间陆续被注销或者被吊销,也就是说,在借款分文未还的情况下,借款主体已经灭失,从而造成在同一贷款产品中不约而同的出现大规模的逾期及坏账,这显然是人为利用借款主体恶意为之,目的就是以融易行的贷款业务为通道秘密掏空上市公司资产。显然是。
(6)通过公开渠道查询,融易行未曾采取任何手段催收,亦未采取仲裁、诉讼等法律手段向借款人追索借款,刻意放任巨额资金无法回收后果的发生,直至这些企业注销或者吊销,最后欠款亦不了了之。
除上述已经核查的关联关系、可疑关系企业涉及的8.9亿元贷款之外,举报人对剩余10余亿元的贷款情况仍在核查中,我们将继续向有关部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及核查结果。
综上所述,钟百胜利用职务便利,无偿向关联企业和个人提供资产,向明显不具备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符合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的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客观要件,如果查明融易行向上述公司及个人的贷款资金被钟百胜个人侵占,其还涉嫌职务侵占罪。
三、融易行实质上系钟百胜掏空上市公司资产的工具,钟百胜通过融易行向关联壳公司输送资金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上市公司的利益,是导致腾邦国际退市的根本原因。
关于利用融易行掏空上市公司资产系腾邦国际退市的根本原因,代理人已在《法律意见书》中阐明,在此予以重申。2013年腾邦国际旗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易行开始运营后,至2015年融易行就成为腾邦国际的主要利润来源,这说明腾邦国际放弃主营业务,把经营重心转向了资金的“腾挪”。
钟百胜先将腾邦国际的资金输送到融易行,通过“自融”的方式,利用钟百胜实际控制的体外壳公司将资金再输送到体外,一方面通过这类“自融”的虚假借贷业务人为创设了看似“繁荣”的交易和“亮眼”的业绩,另一方面通过此“合法”的形式把上市公司体内的大量资金持续挪出,脱离监管,钟百胜利用实控人身份长期非法占用或直接侵吞。
2017年开始,随着国内金融市场规范力度加大,资管新规令非标融资大幅收缩,腾邦国际沉疴顿起,主营业务无力负担小额贷款被压缩后的市场风险。2018年,公司营收增至48.9亿元,但净利润却急剧下滑,但是此时,钟百胜并未及时收缩融易行的贷款业务,而是通过腾邦国际对外融资,并将资金大批量向融易行输送,再通过亲友、亲信控制的体外关联公司在此案发期间发挥的“通道”作用,以及这些资金最终的去向,均需深入查明。
所以,拨开笼罩在腾邦国际作为一家颇具体量的上市公司这层面纱,在2014年之后,腾邦国际已经变成实控人钟百胜个人控制下的“圈钱”工具。在腾邦国际退市前后,各大金融机构以及公民个人纷纷在法院提起诉讼,经公开渠道查询,腾邦国际和大股东腾邦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已决和未决的案件数量达1000余件,截止2022年5月18日,被诉案件金额合计达43亿元,这还不包括因退市而造成3万名股民的巨大损失。
在腾邦被申请破产重整的过程中,7家机构组成的债委会中,有6家是银行债权人,其中第一大债权人的债务敞口约27亿元,第二大债权的规模也高达20亿元。而在非银行机构中,恒宇天泽管理的锦绣山河一号债权本金25亿,在加上收益近40亿,涉及的投资人近2700人。由此可见,腾邦国际的退市,给广大投资人、金融机构带来了非常巨大、不可挽回的损失,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影响了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2022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证监会召开“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犯罪 为资本市场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新闻发布会,发布了5宗依法从严打击证券犯罪典型案例;11月25日,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表明了国家从严治理证券违规违法犯罪的决心。
在此背景下,全国各地证券监管部门也陆续有将涉嫌犯罪的违规行为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例,但是我们在深圳监管局的网站公告中,却未发现一宗移送案件,所有违规行为均是以行政处罚处理。深圳证券交易所有上市公司120多家,经济活动活跃,居然未有一单违法行为触犯犯罪红线,要么说明深圳监管局监管到位,要么说明深圳监管局存在不作为。所以,举报人希望一一
证监会能够重视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材料,对腾邦国际的一系列涉嫌犯罪的行为进行调查,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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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已于2023-08-04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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