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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溢融通投资者二审胜诉
受损投资者仍可索赔
  #600830# #香溢融通#
近日,备受关注的投资者诉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830,股票简称:香溢融通)证券虚假陈述案传来捷报。公开报道显示,浙江省高院认定香溢融通虚假陈述行为与部分投资者损失存在因果关系,驳回香溢融通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长期代理投资者索赔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证号:13301200210145176)表示,本案证券索赔时效尚未届满,符合条件的受损投资者仍可索赔。
案情回溯,2020年6月6日,香溢融通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宁波监管局查明,香溢融通2015年、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第63条,宁波监管局决定:对香溢融通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各处以罚款。
根据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等因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处罚,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在处罚决定公告后,陆续有投资者向宁波中院起诉香溢融通索赔。
“上市公司年报虚假记载属于典型的证券虚假陈述,在司法实践中,受损投资者不依法起诉,被告通常不会主动赔付。”厉健律师认为,根据司法解释,在2016年3月10日至2019年1月11日期间买入香溢融通股票,并在2019年1月12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律师费在投资者获赔后支付。
股票索赔关注“厉健律师”。投资者索赔应提供股票对账单原件(2016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底)、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详细联系方式等。
值得关注的是,今年10月25日晚,香溢融通发布2021年三季度报告,公司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总收入1.94亿元,同比上升46.7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700.92万元,同比上升867.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