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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达药业(SZ300558)$ 桥接实验到底是快在哪?有没懂的朋友说说。公司之前说几套备选方案,怎么快就采取哪种方案。说的海南自贸区引进估计是等不到Agenus美国获批了,所以自己来做临床。那么一期开始做能比美国获批引进快?所以桥接实验到底能怎么个快法?[想一下][想一下][想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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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4 23:16

桥接实验有一个前提,就是这个药在外国已经做完了临床,那么引入国内的话,有个问题就是这个药在国外的患者都是白人,国内需要补充黄种人做一个小临床,比如50人的小临床,来验证这个药对亚洲人没有严重的危害,主要是考察这个,人种差异化在很多药上都是有体现的,比如奥希替尼白种人的临床数据pfs是18.6个月,但是在日本做的亚洲人pfs却远没白种人好,但是奥希替尼日本人种实验奥希替尼对亚洲人并无额外的毒性,所以国内还是获批了,毕竟一代耐药后,也需要三代药

2021-03-24 23:21

一个几十人的小临床,重点考察毒性和oRR所以非常快啊,另外的话,极有可能一边做桥接,一边申报上市,前提是CDE要沟通好,需要他们首肯才行,桥接因为临床人数少,重点考察副作用和orr所以速度极快的。不需要考察os以及中位pfs

2021-03-24 23:23

说白了就是cde比较认可美国的临床试验,只是国内没有人参加临床,cde担心出现人种差异带来的副作用,这才有了桥接试验来回答这个担心

2021-03-24 20:34

网上搜的资料,看看有没有帮助。关键看贝达与CDE的沟通情况。
新法规下,境外生产化药中国注册有这些路径可以走

同写意
01-17 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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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药品在中国注册上市,是解决我国患者临床需求的重要手段。随着中国成为全球第二大医药市场,越来越多境外生产药品在中国开展注册申报工作,而中国药品审评审批制度的改革,更多境外新药在中国上市时间将实现与全球同步。

按照新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化学药品共分为5类。而其中境外生产药品不仅包含了5类药品,即境外上市的药品申请在境内上市,1类境内外均未上市的创新药和2类境内外均未上市的改良型新药均可能是境外生产化学药品。

近日,在2020生物医药创新者论坛上,泰格医药注册部高级经理刘金艳结合泰格医药注册部数百个药品注册申报项目经验和最新法规,分享了境外生产1类、2类和5类化学药品在中国的注册策略。



泰格医药注册部高级经理刘金艳

境外生产1类/2类新药申报策略

刘金艳表示,1类/2类新药是在境内外都未上市过的药品,其中境外生产1类/2类新药在中国的注册申报主要有两大路径。

第一种是在中国进行单独的临床开发,以支持产品上市。这种情况下,如果药品在境外完成CMC (药学)和药理毒理研究后,还未进行过任何人体试验,则可以在中国遵循完整的临床开发程序,申报IND后开展临床试验。如果药品已在境外完成了部分早期临床试验,在中国可以结合境外临床研究结果,递交IND申请,设计桥接试验,继续临床开发。

第二种则是已完成了早期临床试验,将中国纳入到产品的全球开发计划中,加入MRCT(全球多中心临床试验),用MRCT的数据支持该产品在中国的NDA (新药上市申请)。这种情况下也有可能会被要求加做中国人群的PK研究。



在注册申报过程中,她认为 需要注意与CDE(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的沟通交流。目前国家药监局已经建立了多层次、多渠道的沟通交流制度,比如召开沟通交流会议、网络平台咨询、电话和邮件咨询以及现场咨询。2020年12月11日CDE最新发布的《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要求,首次新药临床试验申请前,申请人原则上应当向药审中心提出沟通交流会议申请,即Pre-IND会议。

同时,对于技术指南明确、药物临床试验有成熟研究经验,申请人能够保障申报资料质量的,或国际同步研发的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申请,在监管体系完善的国家和/或地区已经获准实施临床试验的,申请人可不经沟通交流直接提出临床试验申请。这样将省去准备、申请和召开沟通交流会议所需要花费的数月时间。

此外,对于境外生产的1类/2类新药,临床试验期间有三个可申请加快上市的通道,包括 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附条件批准程序以及特别审批程序。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申请纳入附条件批准程序,应当就附条件批准上市的条件和上市后继续完成的研究工作等与药审中心沟通交流,经沟通交流确认后提出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以便在上市后合理安排时间完成相应研究工作。

境外生产5.1类/5.2类药品申报策略

关于境外生产5.1类/5.2类药品在中国的注册申报,目前已有许多法规和指导原则可供参考。比如2020年10月,CDE发布了《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药品临床技术要求》,其适用范围也涵盖了境外生产5.1类/5.2类药品,该《技术要求》根据海外临床数据情况和中国临床需求程度,将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药品在中国注册申报的临床要求分为 豁免境内临床试验、开展必要的桥接性试验和按照新药要求开展必要的探索性和确证性临床试验,以及不批准在中国开展临床试验几种情形。

2018年国家药监局发布的《接受药品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的技术指导原则》,则对接受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的基本原则、完整性和接受程度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样在2018年发布的《关于优化药品注册审评审批有关事宜的公告》(2018年第23号)则指出,对于境外已上市的防治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疾病以及罕见病药品,进口药品注册申请人经研究认为不存在人种差异的,可以提交境外取得的临床试验数据直接申报药品上市注册申请。



对于境外生产的5.1类药品在中国注册申报,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首先是考虑直接用海外临床数据提交在中国的上市申请,适用于药品已在国外上市,且全球同步研发中有中国人数据,经评估可以满足安全有效且无种族差异的要求,或药品本身在临床急需清单/罕见病清单中且无种族差异。 第二种情况则需要在中国开展III期临床试验,或药品已在境外获批上市后,按境外药监部门要求开展的III临床研究中,将中国纳入MRCT,用MRCT的数据支持产品在中国的上市申报。刘金艳分享了境外生产5.1类药品在中国注册申报的4种具体路径:

第一种路径为“两报两批”,即经评估后,境外数据不足以支持直接NDA申请,需要进行注册临床。在申请IND前,必要时还需申请PreIND会议,获得临床试验许可后在中国开展注册临床研究,并以中国研究数据为核心资料申请在中国的注册上市。

第二种路径是将中国加入MRCT中获得临床研究数据,申请药品在中国上市。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患者需要被纳入到全球研究中。特别需要注意的是,CDE不接受申请人在MRCT结束后在中国开展扩展研究的设计,即在FDA/EMA等任何监管机构递交的数据库应与在中国递交的一致。

第三种路径是被纳入临床急需境外新药名单。目前官方已发布了3批临床急需境外新药名单,涵盖了81个品种,若被纳入该名单,则可以直接与CDE进行沟通交流,申请中国NDA。

第四种路径是被列入罕见病目录的境外新药。2018年,五部委联合发布了《第一批罕见病目录》,收录了121种罕见病,对于适应症被列入罕见病目录的药品,可以与CDE沟通获得同意后,直接提出上市申请。

而境外生产的5.2类药品在中国的申报路径则主要有三条:首先是经评估认为无需进行临床试验或不能开展临床试验,且符合豁免临床试验条件,或境外已经完成临床试验 (含BE),且能证明无种族差异的,可以直接申请上市。第二种是若经评估药品必须进行BE试验,需要先进行BE备案后进行BE试验,最后再申请上市。第三种则是药品无法豁免临床,需先申请IND后开展注册临床试验,再申报上市。

在加快通道方面,境外生产5.1类/5.2类新药在注册申报 (NDA)阶段,可以 申请优先审评审批程序或特别审批程序,加快上市审批进程。其中被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程序申请后,药品上市许可申请的审评时限将缩短为一百三十个工作日,临床急需的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的罕见病药品,审评时限进一步缩短为七十个工作日。

她最后强调了专业注册人员尽早加入药品注册申报策略和路径规划的重要性。近年来,中国的药政法规更新变化非常迅速,很多指导原则都在持续发布并与国际接轨,在这样法规持续变化的情境下,对药品的注册申报提出了更高要求,也需要注册人员尽量在早期加入产品注册申报策略和路径的规划,除了避免行政文件、证明性文件以及技术资料的缺陷外,更重要的是可以根据法规变化制定最佳的注册策略,减少申报弯路的同时也可使药品尽早获批,使患者早日获益。

2021-03-24 22:01

不是很明白这个PD1,数据不如康方,好像还有延期。不过也仅仅是几千万美元,估计贝达购买,可能更重要的是用来联用,其本身在低表达上也有一定效果。